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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安暢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被判賠償
本報記者 曾祥素
因高速公路遺撒物導致交通事故,劉先生將高速公路産權人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首發集團)及其分公司、負責路産維護、巡視的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安暢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下稱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一併告上法庭。記者近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首發集團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其賠償劉先生5.4萬餘元的判決。
2009年11月8日23時,劉先生領取車輛通行券後,駕車駛入京承高速公路,行至朝陽區京承高速公路收費站北1000米處,為躲避中間車道內的編織布覆蓋物、油漆桶等,車輛前、後部撞在道路右側的防護板上,造成車輛及防護板損壞。事故發生後,首發集團即派人到場。
後劉先生起訴到一審法院稱,自己與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者首發集團、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建立了服務合同關係,首發集團、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應按照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保證高速公路的暢通,但由於首發集團、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沒有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履行自己的維護和保障義務,造成事故發生,使自己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因此,請求判令兩被告支付拖車、維修、體檢等費用共計5.4萬餘元。首發集團辯稱,集團在事故發生當天已按制度對事發路段進行了巡查,在巡查過程中,路上並未發現劉先生所稱的遺棄物,集團已履行了法律和規章規定的合理限度範圍內的管理義務。因此,對劉先生因其他人造成的損害結果並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劉先生自身未能保障安全駕駛的過錯行為,其由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通過保險公司獲得賠償。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答辯稱,分公司在24小時內進行了4次路産巡視,已超出標準,盡到了維護和保障義務。劉先生車輛實際損失無法確定,其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判決其敗訴後,首發集團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先生於高速公路收費入口處取得北京市高速公路車輛通行券,與首發集團形成合同關係,首發集團作為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保證劉先生高速、安全行駛的義務。現首發集團未能盡到該項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劉先生在高速公路行使過程中遭遇障礙物發生交通事故,首發集團應該對劉先生因此受到的財産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首發集團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交通事故是由劉先生的過錯行為導致。首發集團安暢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民事主體資格,劉先生對其提起之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