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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庫之爭:一場法律基礎薄弱的産業利益碰撞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16: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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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網》記者 朱鈺】“百度文庫對於盜版無節制的傳播,對於整個行業而言是滅頂之災”。3月28日,繼作家、出版商、中國文著作協聯盟代表與百度維權談判破裂、百度發表回應聲明之後,出版商代表之一,磨鐵圖書總裁沈浩波向《財經網》記者直言。

  他所述的整個“行業”,是指包括傳統出版業、網絡出版業、電子出版業在內的整個中國出版業。

  此次聲討百度,“盟軍”主要有兩路:一路是作家:包括賈平凹、韓寒在內聯合署名《315討百度書》的50名作家,也包括通過博客、微博等聲援的其他作家們;另一路是出版商、渠道商等:沈浩波、路金波(萬榕書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楠(北京讀客圖書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文著協常務副總幹事張洪波,還有雖沒直接參與但堅決力挺的渠道商噹噹網CEO李國慶……百度的行為似乎引起了整條産業鏈各部分的不滿。

  沈浩波承認了這一點。

  “百度是試圖以文庫這種方式,形成互聯網出版的壟斷。”他補充。

  聯名抗議、侵權投訴……這並不是百度第一次面臨“千夫所指”。

  早在2010年11月,盛大文學CEO侯小強就曾發出“百度文庫不死,中國原創文學必亡”的聲音。

  同年12月9日,中國文字著作協、盛大文學、磨鐵圖書向百度文庫發出《針對百度文庫侵權盜版的聯合聲明》,聲明嚴指:有百度文庫,就沒有知識産權的尊嚴、數字出版就毫無未來。

  百度似乎一直巋然不動。

  “上次沒有任何進展。”沈浩波説,維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去年的抗議和此次的聲討是個整體,無論進展如何不順利,他們都不會放棄,一次不行,就再來一次。

  然而,這事實上已不再是一個單純的維權問題。産業間的碰撞、基於法律條例上的爭議、整個互聯網運作及版權保護的環境問題,在雙方一次次交戰中,不斷地暴露出來。

  百度的“避風港”

  “不告而取謂之偷,百度已經徹底墮落成了一個竊賊公司,它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財物,把百度文庫變成了一個賊贓市場。” 《315討百度書》裏,作家慕容雪村寫道。

  百度並不接受這樣的指控,其提出的自己的立場是:百度文庫只是為網民提供信息儲存空間、一個文檔分享平臺,且完全適用避風港原則。

  那麼,百度文庫是否“有罪”?

  據百度的描述,在百度文庫這個開放平臺,只要網民擁有百度賬號,就可以在線閱讀和下載包括論文報告、課件、專業資料、文學小説等各個領域的資料。而這些文檔,均來自熱心用戶的積極上傳。百度自身不編輯或修改用戶上傳的文檔內容。用戶通過上傳文檔、可以獲得平臺虛擬的積分獎勵,用於下載自己需要的文檔。

  盈科律師事務所著作權、知識産權律師孫景偉表示,根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如果説百度文庫是一個互聯網出版行為,則由服務商(百度)提供自己或他人的作品,並且由服務商(百度)選擇編輯和加工,並由服務商(百度)上傳到互聯網。但實際百度文庫是由網友上傳,屬無人審核或選擇,也無人編輯的自由上傳狀態。因此,他不認為百度文庫的行為是互聯網出版。

  但路金波在自己博客中針對此條規定列出自己的理由,指百度文庫“具備將儲存公開、選擇、編輯、登載、推薦、分類、排行、章節合併、字體調整並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瀏覽、閱讀及下載,可以認定百度行為確屬‘互聯網出版‘”。

  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復旦大學特聘教授孫笑俠也持相同觀點,據前述“第五條規定”認為百度文庫已構成互聯網出版行為。

  對此,中國法學會知識産權法研究會副會長、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知識産權審判庭庭長的蔣志培教授表示,在他看來,百度文庫的運行是屬於互聯網傳播及出版的行為,但結合目前的互聯網現狀,還要看對於網絡出版是否就要界定的那麼嚴,因為如果嚴的話,互聯網上很多行為都處於違法的範圍。

  他認為比較明確的是,百度文庫既然設立並向網民提供信息儲存空間,就不能單純地以避風港原則為自己辯護。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避風港原則”的相關條款(3、4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儲存空間,在具備“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條件下,不承擔賠償責任。

  蔣志培表示,避風港原則的初衷是使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給著作權人一個機會去投訴,通知前者馬上解決。但這原則不能代表或被用作一個互聯網企業的經營思想、經營理念,去不尊重他人的版權。作家其實很早就開始對百度進行投訴,但過去這麼久,百度還不刪除被要求的文檔,這就不是能拿避風港原則去抗辯的問題了,百度文庫已構成了侵權行為。

  “人家已經交涉了,你是明知的,到現在沒刪掉,這還不是鏈結形式的侵權,而是直接向互聯網提供了這些文檔,對著作權侵犯的程度是較重的。”蔣志培説。

  他補充道,如果在尊重版權的基礎上,像百度文庫這樣的服務,要盡力主動去設計一個警示、管理機制,去防止那些未經許可的、侵犯他人版權的行為在自己平臺上出現,這是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他認為,商業道德問題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維權者還需依據現行法來維權,否則會得不到支持。而在百度文庫一事上,維權方完全有現行法相關規定可依。

  孫笑俠教授也指出了百度以避風港原則辯護不合理。他表示,即使百度文庫將自己定位為分享平臺,也有義務去了解用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更何況有些作者如賈平凹、韓寒等都是公眾人物,很容易就能判斷是否侵權。

  他補充,構成侵權和賠償又是兩回事,後者關鍵要看侵權方是否直接獲得了經濟利益,這就需要法官進行法律解釋,也會成為雙方爭議點。因為百度會堅持沒有在文庫頁面上作廣告,而維權方會認為百度文庫貢獻了流量,且在用戶使用過程就可能分享了百度其他板塊的廣告。

  沈浩波稱,對於百度這樣的網站,流量意味著一切。百度可以不在百度文庫上放廣告,但流量可以由文庫導向別的頁面,所以這是一個百度的整體行為。

  在《315討百度書》中署名的作家匪我思存則向《財經網》記者表示,百度文庫採用虛擬積分上載獎勵和下載花費的模式本身,就是鼓勵網民進行文檔上傳的。記者發現,即時通訊軟體百度Hi的積分和百度文庫的虛擬財富值可以互相兌換,而百度Hi的積分又可以直接兌現實物禮品。

  據Alexa網站3月29日3:35分提供的百度網站各子域名用戶分佈情況,60.26%用戶分佈在baidu.com,百度知道有8.42%的用戶,百度貼吧5.48%, 百度圖片4.66%,百度視頻2.98%,百度新聞2.20%,百度Hi2.13%,百度文庫1.64%, 其後是百度mp3為1.27%,百度地圖遠遠落後,用戶佔0.42%,百度辭典也僅為0.16%。相比之下,百度文庫用戶人數已算可觀。

  路金波此前指出,“百度文庫為百度網站的子域名,其頁面有其他子域名直接入口,其巨大流量為百度帶來鉅額直接廣告收入及其他收益”。

  但孫景偉律師認為,避風港原則是法律規定的一個空白點,法院審理的關鍵問題就是百度文庫是否適用避風港原則,以及百度文庫是否是經營性行為。

  他稱,如果百度文庫適用避風港原則,作家的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百度公司接到作家的通知即刪除了作品,作家的損失由上傳的網友承擔責任;二、百度公司接到作家的通知未刪除上傳的作品,作家的損失由上傳的網友和百度共同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可以是連帶責任、法院可以推定上傳人與百度公司有利益關係。如果百度文庫不適用避風港原則,即百度公司無論是否刪除作品都要承擔責任,則由百度公司與網友按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這要看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庫侵權過程中起到多大的作用,具體責任的劃分由法院確定。

  蔣志培表示,“現在不是吃大戶的問題,不能因為百度很大,就認為它是萬惡之源。上載者也是整個環節的重要部分。對於這些上載者,尤其是上傳文學、藝術作品的人,一定要追究責任,不能寬容。上載多了,如果價值大,還有刑法的追究”,但他也指出由於用戶並非實名制,要追究網民責任操作起來很麻煩。而基於連帶責任,找不到網民,那百度就應該先承擔責任,之後百度自己再想辦法去找網民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