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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銷售新規將於10月1日實施
早報記者 柯智華
中國證監會昨天發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該《辦法》定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主要內容包括放寬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增加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等。
最受關注的是放寬基金銷售機構準入條件,個人出資成立的合夥企業等都將納入第三方銷售主體範圍。好買基金總經理楊文斌指出,期待已久的獨立(第三方)基金銷售公司大幕將啟,必將極大地改變基金業目前的生態格局。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針對基金銷售渠道發展不平衡的情況,《辦法》將推進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專業銷售機構的發展。
根據證監會網站披露的信息,截至今年5月31日,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共有141家,包括46家商業銀行、94家證券公司和1家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其中並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
註冊資本2000萬元不變
《辦法》對專業銷售機構準入條件進行了調整: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等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只有法人才可以創辦專業基金銷售公司,去年11月公佈的意見稿放寬至有基金或證券從業經歷的個人,《辦法》對個人出資人經歷拓寬至“其他金融業務”,即“有從事證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業務十年以上,或者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五年以上,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三年以上工作經歷”。
不過,《辦法》最終沒有調整老辦法中2000萬元註冊資金的要求。而在去年11月份,證監會公佈意見稿中,曾將老的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規定的2000萬元註冊資本金,降低到500萬元。
外資行可銷售基金
在基金銷售渠道方面,《辦法》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體系逐步形成競爭,更好地提高基金銷售服務。據了解,包括支付寶、財付通、銀聯商務、快錢等在內的27家金融機構此前已經獲得了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其牌照業務內容涵蓋銀行卡收單、互聯網支付、預付卡受理三項。
目前,由於銀行在基金銷售渠道中佔據絕對優勢地位,在合作中基金公司話語權旁落。除了認購費基本都落入銀行口袋外,銀行還會分取基金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費,一般而言,銀行對基金管理費的分成為五成左右,而渠道強勢銀行對基金管理費的分成高達七成。
另一方面,《辦法》還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符合有關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下,與中國銀行在互助基金分銷上享受同等權利,因此申請基金銷售機構的商業銀行包括在華外資法人銀行。
允許收取增值服務費
《辦法》另一顯著的變化是,提出收取增值服務費。據悉,中國基金銷售費率平均水平與成熟市場基本一致,但各基金銷售費率缺乏差異性。在國外成熟市場,專業理財顧問服務收取的銷售費用通常較高,可達5%,而自助服務收取的銷售費用很低甚至免佣金。
增值服務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産品的過程中,在確保遵守基金和相關産品銷售適用性原則的基礎上,向投資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約定服務以外的附加服務。但對於增值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收費方式,《方法》未予明確。
“增值服務將體現各家基金銷售機構自身的專業服務水平,更多的服務是目前市場並未出現的創新服務。為鼓勵行業服務專業化和多樣化的發展,我們對具體內容不做規定。” 《辦法》修訂情況説明如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