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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在ATM櫃員機內安裝了非法設備盜取銀行卡資料,俞先生在取款時不幸中招,卡被克隆。隨後,他賬戶內的12萬餘元不翼而飛。俞先生認為銀行沒有盡安全管理的義務,要求銀行賠償損失。而銀行方面則辯稱,是俞先生在輸密碼時沒有用手遮擋,才導緻密碼洩露。昨日,此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俞先生訴稱,2009年8月,經他本人申請,工商銀行黃埔支行同意其提前歸還剩餘的個人住房貸款12萬元。俞先生依約將款存入工商銀行黃浦支行貸款賬戶。2009年11月俞先生突然發現自己賬戶內的存款125577.88元不翼而飛。經向開戶行工商銀行員村新街支行了解,才知道款項是被人在肇慶通過銀行ATM櫃員機轉走的。俞先生趕緊報案,後工商銀行口頭答覆稱,可能是由於俞先生在11月28日在浦發銀行廣州分行存放在東圃摩登層首層大堂的ATM機取款時,被犯罪分子利用安裝的非法設備盜取了銀行卡內的資料。俞先生將工行員村新街支行、浦發銀行廣州支行以及東圃摩登城的物管南山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工商銀行員村新街支行辯稱,銀行卡信息和密碼信息是因不法分子在浦發銀行ATM機上通過安裝遮擋攝像頭及更換讀卡器等非法手段盜取了俞先生的賬戶信息及密碼信息。浦發銀行應承擔責任。而浦發行則表示,雙方不存在合同關係,浦發行不應該成為本案的被告。南山物業則表示,他們的監控系統看不到浦發行櫃員機的監控攝像頭,南山物業只是對櫃員機機器的管理負責。
一審:銀行擔責八成
天河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不斷完善和改進相應的技術設備,有效甄別儲戶身份和存款憑證是銀行應盡的義務。另外,浦發行廣州分行在案發後已向銀聯進行報送,但工行不能舉證證實及時凍結相關賬戶或者通知俞先生。但同時,天河法院也認為,俞先生在輸入密碼時未採取適當的方式用手遮擋,加大了洩露密碼的風險,對存款被冒領也存在相應責任。至於浦發行和南山物業,法院認為,他們無需擔責。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工行員村新街支行承擔八成責任,賠償俞先生100462.30元。(劉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