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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涉及臺式計算機、打印機兩類産品,自7月1日起實施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從7月1日起,中央單位採購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原則上全部納入今年的批量集中採購試點範圍。這是財政部日前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的。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此次公佈的《通知》旨在進一步深化集中採購工作,推進批量集中採購工作在中央單位的開展。根據《通知》,中央單位在採購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時須執行批量採購,其採購的配置標準參考此前公佈的《2011年中央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基本配置參考》(財庫[2011]18號)中的規定。此外,各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統一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配置標準。因特殊需要,中央單位臺式計算機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50萬元以上,打印機採購項目預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可以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確定本次採購項目的特殊配置標準。
《通知》強調,因時間緊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批量集中採購的,各中央單位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從協議供貨渠道採購。財政部要求,主管部門應建立緊急採購或特殊需求採購內部審核管理制度,將協議供貨渠道採購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數量控制在本部門上年同類採購品目總數的10%以內。
具體到批量採購的程序上,首先,中央單位需通過中國政府採購網“政府採購信息統計及計劃管理系統”按月報送批量採購計劃,包括基本配置、數量、服務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點、送貨時間、聯絡人與聯絡電話等信息。其次,由各主管部門于每月5日前將下月的批量採購計劃審核匯總後報送至財政部。再其次,財政部于每月10日前將各主管部門上報的批量採購計劃匯總後送集中採購機構。最後,由集中採購機構根據批量採購計劃按月組織批量集中採購,並於30個工作日內完成採購組織活動。
據了解,在合同簽訂、履約等相關工作上,《通知》要求中央單位按當次批量集中採購確定的品牌、服務、送貨期限等內容,與中標人或授權供貨商簽訂採購合同,合同獲取、供貨、驗收及支付等具體操作方式可參照現行協議供貨方式執行。沒有按現行協議供貨方式執行的,則按採購文件規定執行。
《通知》強調,對超標準採購及規避批量採購行為等,將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通知要求追究責任人責任。財政部也將定期對各中央部門批量採購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集中採購機構的批量採購工作進行考核。
(《通知》全文詳見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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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推進批量採購“日程表”
2009年7月 財政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採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明確自當年8月起,中央單位部分達到一定數額的採購項目不再執行協議供貨,由集中採購機構對採購規模需求大、次數頻繁、技術規格較為標準的採購項目試行批量集中採購,試行品目包括臺式計算機、打印機、網絡設備。隨通知一同公佈的《中央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試行方案》明確了批量採購的適用範圍、基本要求、採購程序及管理要求。
2009年12月 財政部發佈《關於做好2010年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計劃和執行編報工作的通知》(財庫[2009]173號),要求各中央單位按月編報“批量採購計劃表”。
2011年1月 財政部發佈《關於做好2011年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計劃和執行編報工作的通知》(財庫[2011]18號),並隨通知一同下發《2011年中央單位批量集中採購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基本配置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