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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通知要求已還清貸款公路須停止收費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4日 1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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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孟環) 已還清建設貸款的收費公路必須停止收費。今天上午,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監察局、國務院糾風辦共同發出了“關於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根據通知,相關部門將通過一年左右時間的專項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費、通行費收費標準偏高等違規及不合理收費,堅決撤銷收費期滿的收費項目,取消間距不符合規定的收費站,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

  對下列違規設置或違規收費的收費公路項目,要立即停止收費,堅決撤銷收費站,拆除路面收費設施。包括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超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費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已還清建設貸款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以及既不屬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建設,也不屬於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上除省界及兩端出入口外,在主線上設置的公路收費站。

  對存在下列違規行為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立即糾正並停止違規行為。一是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實施收費,但收費期限不符合下列規定的收費公路:國家確定的東部地區省份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15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30年。二是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超過5年,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超過25年);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超過30年)。

  對通行費標準偏高、經營收益過高、社會反映集中的收費公路,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營性公路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政府還貸公路按期還貸並滿足養護管理資金需求的原則降低通行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