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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紅旭:清華分房6000套遺患太大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3日 0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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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員 楊紅旭(微博專欄)

  最近,清華大學福利化分房一事,引發圍觀和爭議。清華大學校長顧秉林此前曾豪情滿懷地宣佈:將在百年校慶後給教師大規模分房,十年之內應該不會再發愁教職工的住房問題了,教師將以市場價的1/3-1/2購房;當前,首批1000套已建成將分給教師,另外還有5000套的建房計劃。

  對此,人們關注的焦點有四個:一是6000套這一數字非常扎眼;二是價格優惠度之大讓人“羨慕嫉妒恨”;三是校長這麼高調地公開宣佈,且和風光無限的百年校慶聯絡在一起;四是這是一種涉嫌違反國家住房分配政策的行為。

  不過,清華大學校長顧秉林卻認為這事完全符合政策。那麼,界定此事是否合規,是所有評判的前提。有必要回顧一下近些年關於集資房政策的演變。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中講得明白: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同時允許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2003年《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參加對象和優惠政策,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不得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房或房地産開發經營。

  2004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集資、合作建房的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審核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2006年《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明確: 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開工建設。2007年新修訂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徵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

  上述幾個政策,基本上可以清楚界定清華大學6000套分房行為的性質。

  其一,清華絕大部分教職員工的收入線、財産線肯定超過經濟適用房的準入標準,他們沒有資格購買作為經濟適用房組成部分的集資房。其二,國家規定經濟適用房的套型面積為60平方米左右,我們尚不清楚已經分配的1000套和擬將建設的5000套的戶型情況,不過超標的可能性極大,因為這是機關事業單位集資房的共性。其三,據説土地是2003年海淀區劃撥的,當時政府允許清華建集資房,這屬歷史遺留問題,似乎無可厚非,但2006年《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已經嚴令違規者應停止項目運作。其四,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産權,上海等地已開始推行政府與購房者共享産權(比如3:7)的科學做法,而清華集資房是否為有限産權,尚不得而知。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來之不易,在這一過程中,國家一直艱難地與各種違法建房、福利分房行為作鬥爭。如果清華大學可以這樣大肆建設低價集資房,那麼北京大學、復旦大學、浙江大學、南京大學、武漢大學憑什麼不能?按此邏輯推理,則中國需要第二次房改,也即重走歷史回頭路,有權、有勢、有名、有土、有錢的機關、事業單位、央企等皆可自由集資建房。

  今年國家計劃新建1000萬套保障房,各地為了完成艱巨的任務,鼓勵園區、央企、國企、高校等事業單位建設保障房(主要是單位租賃房)。不過政策“口子”一開,集資房之風有抬頭現象,尤其部分有錢有地的央企。因此,對於清華大規模分房之事,必須進行調查、干預、制止,並分類處理:對於少數確實符合經濟適用房政策的教職工,可以按經濟適用房要求建設、分配集資房,對於不符合但存在臨時性住房困難的年輕人,則可建設一批宿舍型、小套型的公共租賃住房,這是符合國家政策的。

  (作者係房地産研究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