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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刷卡不知不覺的,竟然就用了這麼多錢!我其實一直想還錢,但確實還不起了。我後悔死了!”因信用卡透支近10萬元,田某拖著不還錢。近日,江北法院一審宣判:田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宣告緩刑3年。同時,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田某申領信用卡。這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後,江北法院對緩刑犯發出的首張禁止令。
喜刷刷,他欠卡債近10萬還不起
田某今年29歲,家在萬盛,在重慶一家電器設備安裝公司上班。2008年3月,他向重慶某商業銀行申領了3張信用卡,其中一張是主卡,另外兩張是副卡。3張卡共享信用額度100000元。
田某拿到信用卡後,不僅在商場刷卡買高檔衣服、日常用品,還幾千幾千地取現金。“我是技術工人,每月工資七八千元。”田某説,“我當時覺得,我掙得多,就算搞點兒消費,也肯定還得起。”
慢慢地,他刷卡刷得手發燙,每次收到的賬單上,欠款數額也直線上升。他開始覺得還款有些吃力了,但已養成的消費習慣,卻改不回去了。
2010年時,他的還款開始不正常。雖多次接到了銀行的催款短信、電話,但同年5月,他還了4000元錢後,就再也沒往信用卡裏存錢了。
到2010年9月29日時,田某透支的本金已達95000多元。隨後,銀行報警。2011年3月1日,公安機關傳喚了田某。田某到案後,到處借錢,終於還清了欠款。
禁止令:他3年內不準辦信用卡
“我刷卡刷成習慣了,刷卡的時候,沒覺得用了多少錢,沒想到竟然會欠這麼多!我好後悔哦。”該案在江北區法院開庭時,田某當庭認罪,“我其實一直想還錢,但確實還不起了。我一直不敢跟父母説我欠了這麼多錢。”
江北區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田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銀行信用卡惡意透支95000余元,數額較大,且經多次催收仍不歸還,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鋻於田某在案發後,已歸還全部透支款項,在審理中能認罪、悔罪,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
本月7日,江北區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田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宣告緩刑3年。同時,法院還發出“禁止令”法院在田某的判決書上明確寫著: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田某申領信用卡。
“此舉不僅保障了銀行資金的安全,也有利於糾正田某不良的消費習慣,有利於田某在緩刑期間的改造。”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員如果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禁止令”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即通常所説的“禁止令”。
5月1日起同步實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網吧等娛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