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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梯電價應以放開電價管制為前提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1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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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曉忠

  近日,國務院轉發改委《關於2011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成品油、電力等資源價格改革再度位列其中,其中電價改革的階梯定價頗受相關部門青睞。與此相應的是,日前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的民調顯示,約70%的居民支持階梯電價政策。

  成品油、電力等資源價格改革幾乎是每年體改重點工作意見中的必提項,去年6月發改委發佈的改革重點中,電改也被放在突出的位置,且發改委于去年10月發佈《關於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但今年出現大面積的淡季電荒,階梯電價政策難覓其蹤。

  當前,單純基於用電量設定的階梯電價,本質上是基於拉姆齊定價法則的電價結構性管制,而非市場化的電價階梯式定價。殊不知,電價繼續維繫政策性管制和售電側改革停滯下,階梯定價無疑就是在電價上漲下,用電量高的高收入者承擔更多電價上漲成本以減輕用電量低的低收入者之負擔,從而為電價上漲騰挪了空間。然而,階梯定價雖讓用電量高、對電價敏感度低的高收入者承擔了電價上漲的主要成本,以使電價上漲不會抬高低收入者用電成本,以及緩解了電價調整觸發的煤企、電企與電網公司間的利益矛盾;但如此階梯電價既未理順煤電頂牛,又不利於售電側的輸配和配售分離改革,這些問題依然需要解決。

  我們認為,市場化改革取向下的電價拉姆齊定價方案,首先應從用電需求的性質上區別不同層次的用電消費者,即電力供應商應以電壓等設置權重系數對不同需求的消費者進行階梯定價。如對用電所需電壓和用電量低的消費者,電力運營商可在現有基礎上不同程度地下調電價;而對用電所需電壓和用電量高的消費者,在現有電價基礎上設定不同的電價上調浮動等級。這如同鐵路部門根據旅客的時間需求偏好、價格敏感度而提供直達、特快和普快等不同的出行價格的出行工具,價格敏感度高的旅客選擇價格低廉的普通列車但需忍受所乘坐列車為特快等列車讓道的時間成本。

  與此同時,基於電力市場存在峰谷和季節性用電特徵,電價實行時間差別和季度差別定價,如根據春夏秋冬的用電結構,電力供應商都應基於用電電壓和用電量推出不同的電價水平;又如在用電高峰期設定較高電價讓電價敏感性消費者錯峰用電,並在用電低谷期設定較低電價,刺激用電需求使這一階段的電力消費能有效覆蓋電力供應成本。

  當然,當前基於拉姆齊定價的階梯電價應以放開電價管制為前提,以使階梯電價改革作為電力體制的突破口,避免電價管制下推出階梯電價牽制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