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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説,實名制列車,有的地方規定乘客補票必須再次支付票款。
動車實名制剛剛全面推行,難免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鐵路部門也在想辦法解決,我們應該給予理解和支持。但是,乘客補票須再次支付票款,這個適用於非實名制車票的規定,個人認為,照搬到實名制車票身上卻是不合適的。
實名制下,某個乘客的車票雖然丟失,但車站購票系統裏的相關信息還在,車站完全可以根據證件信息對比再補一張車票給他——這其實是車票實名制的一大優勢,沒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乘客第一次購票已經支付了票款,等於購買了某次列車某個座位的臨時使用權,也相當於與鐵路部門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當仍有確切信息證明這份合同存在並且有效,該乘客對這個座位就仍然擁有臨時使用權,鐵路部門就應該繼續履行合同。在此情況下,補票並不是再次簽訂合同,也不是再次出賣座位的臨時使用權——再次收取票款相當於單方面終止上一次合同,也相當於將同一個座位的臨時使用權“一女二嫁”。
因為是實名制車票,其他人撿到乘客丟失的車票也無法使用,所以補票不再支付票款,並不會給鐵路部門造成損失,也不會讓一些乘客有貪便宜的機會。相反,要求乘客補票再次支付票款,則意味著鐵路部門有貪乘客便宜的嫌疑。當然,車站可以向補票乘客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以彌補車站付出的人力成本,只是手續費應恰當合理,不能像備受詬病的退票費那樣一律按票面金額的20%收取。
從目前情況看,對於實名制車票丟失後怎樣補票,各地鐵路部門的規定五花八門,更像是應急之舉,因此,希望鐵道部能夠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儘快就此出臺明確、統一的規定。(浙江 晏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