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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4日 08: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黑名單】處罰
一、發佈監管公告或向社會公開曝光。
二、2年內不得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接待任務。三、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從重處罰。
四、3年以內連續3次以上(含3次)列入監管“黑名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
部分台灣飲料添加塑化劑引發的風波已演變為重大食品安全危機。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民意。餐飲企業存在濫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擬列入黑名單從重處罰。
建信用檔案監管食品安全
徵求意見稿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監管信用檔案,支持和鼓勵建立電子監管信用檔案。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包括餐飲單位行政許可情況,主要含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等資料。還包括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查處違法行為情況、舉報投訴處理情況、被列入黑名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公告及曝光情況等。
闖13條“紅線”將進黑名單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黑名單制度,加強對失信企業的監管,倡導誠信經營。涉及黑名單的行為有13條,其中3條均涉及添加劑,分別為:用非食品原料加工製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未按規定備案和公示食品添加劑的;採購和使用國家禁止生産經營或來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