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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31日 10: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一場不期而遇的官司,擊中了張大中。
5月30日,北京市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成茂向本報記者確認,因合作協議糾紛,他的委託人胡懂志,已經于上週五(5月27日),將原大中電器創始人、國美電器現任董事會主席張大中,作為被告人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一中院”)。
胡懂志起訴張大中事由是,1987年其與張大中簽訂的一份《張大中與胡董(懂)志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約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資人民幣三千元”,並“維護大中電器的正常經濟利益”;“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百分之十五于(予)胡董(懂)志”,“利潤根據資金週轉情況發放”。
胡懂志認為,張大中並未在後來的經營中履行上述協議,他作為張大中最早的合夥人,應該以出資人身份享有股東權益。
起訴書顯示,胡懂志向一中院起訴的第一被告人是張大中,第二被告人是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胡懂志要求,張大中向其支付(部分)合作利潤7000萬元。
目前焦點在於,這三千元是借款還是投資?若為借款,在過去20餘年間,張大中已對其給予了數十萬回報,當無拖欠。但若是投資,則胡懂志將享有股東權益。
張大中現任國美電器(00493.HK)董事長。
張成茂稱,上述事件被告方主要是張大中本人,以及其創立並已經出售的大中電器,基本不會涉及國美電器集團。國美電器稱,不對事件發表任何看法。
胡懂志是誰
“我説你不是要成立公司嘛,就把大中電器公司15%給我吧。”
1987年的3000元價值幾何?胡懂志稱,當時,張大中和他兩人吃一頓早餐共需0.17元。
“上法庭,我心裏也挺難受。我跟大中大哥,從認識到現在,都快30年了。”胡懂志説。
按照胡懂志的敘述,1982年從工廠辭職的張大中,開始從事一些家電貿易相關的個體商業。1985年,他參與張大中主要實體大中電器修理部的工作。
胡懂志介紹,1986年,作為首鋼集團技工的胡懂志,從一個自日本歸國的朋友處得知做家庭音響賺錢,便建議張大中跟他一起生産音箱。“做音箱是我琢磨出來的主意,張大中也覺得前景很好,1987年初試做銷路特好,於是,張大中決定辦音箱廠。”
張大中缺乏辦廠資金,於是,張大中便向胡懂志借款3000元。“簽協議是我的提議,大中提出音箱廠30%的股份給我,我沒要,我説你不是要成立公司嘛,就把大中電器公司15%給我吧。”
音箱廠建成後,胡懂志稱,當時,張大中共擁有兩部分業務,一個是做電器貿易的商店,一個是音箱廠。其中,音箱廠中,張大中出資7000元,胡懂志出資3000元。1987年,音箱廠建成後當年實現營業收入9萬元,胡懂志當時月工資150元。
1989年,隨著業務的擴大,“北京市海淀區大中電器有限公司”通過工
商註冊。不過,在該公司內,胡懂志並非是股東,“股東基本都是張大中的親戚”。
對於為何並未成為上述公司股東,胡懂志稱,“當時,國家經濟政策並不明朗,家電零售和貿易,在當時,仍是被當做‘倒買倒賣’看待,因此,我和張大中約定,我在音箱廠任廠長,他主要從事家電的貿易和零售生意。這樣兩廂會有一個照應”。
目前該音箱廠仍存在,名為“金中科貿”。隨著國家商業政策放開,大中電器逐漸壯大,2007年以36.5億元賣給了國美電器。2008年,張大中將上述音箱廠易手。
兄弟鬩墻
“目前我僅交得起7000萬元的訴訟費用,因此,就申請了這個標的。”
胡懂志承認,在過去20餘年間,張大中以過節禮金等各種形式,對其給予了數十萬的回報,並且,“也解決了我的部分家屬的工作”。不過,“當時,由於國家並未有《公司法》,我實際上作為公司的創始股東,本該享受股東權益”。
為何此時起訴張大中?胡懂志稱,“大中一直説我是‘永不會跟他計較的人’,但是,創業至今這麼多年來,大中僅是逢年過節會給我點慰問費,讓我感覺是在施捨,而不是在對待一個最初的合夥人”。
胡懂志説,“4月份,我跟張大中提出需要買房,問他可不可以資助,被他拒絕。事情後來捅到媒體上,沒想到張大中5月停了我跟我女兒的‘幸福基金’,這讓我感到寒心。”
5月15日,是大中電器設立的“幸福基金”(大中電器出售給國美電器時,為工齡在7年以上的大中老員工設立)發放的日子,胡懂志發現,自己這個月1500元的幸福基金沒有到賬,同時,女兒的幸福基金也斷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