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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8日 0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27日電 為規範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行政許可工作,衛生部組織制定了《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申報與受理規定》。
規定明確,申請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應當向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提交申報資料以及必要的樣品。同時,填寫供公開徵求意見的內容。申請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用新添加劑的,還應當提交使用範圍、使用量等資料。
申請首次進口食品相關産品新品種的,還應當提交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産品在本國(地區)生産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生産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産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等。
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接收申報資料後,應噹噹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申報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申報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應當按照技術審查意見,在1年內一次性提交完整補充資料原件1份,補充資料應當註明日期,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終止申報。如因特殊原因延誤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
終止申報或者未獲批准的,申請人可以申請退回已提交的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産和銷售的證明文件、對生産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申報委託書(載明多個産品的證明文件原件除外),其他申報資料一律不予退還,由審評機構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