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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杠桿率約束 深發展等3家銀行或需再融資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08: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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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于本月20日晚間發佈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 《辦法》),其中明確指出商業銀行表內外杠桿率不得低於4%。各大券商研究機構都表示,杠桿率旨在約束表外擴張。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高華證券的一份研究報告中發現,截至2010年末,招商銀行(600036)(600036,SH)、華夏銀行(600015)(600015,SH)、深發展A(000001)(000001,SZ)和光大銀行(601818)(601818,SH)的杠桿率分別為3.8%、2.7%、3.3%和3.9%,如果按照《辦法》要求,這4家公司並未達標。

  華夏銀行亟需突破

  雖然招商、華夏銀行、深發展A和光大銀行截至2010年末未達標,但並不影響銀行結構調整使其杠桿率提高。值得提及的是,招行2011年的杠桿率會達到4%,符合監管層要求。其餘3家還需要通過融資來解決杠桿率的達標。

  高華證券指出,深發展和光大銀行已經宣佈了各自的融資計劃。

  高華證券分析師認為“華夏是惟一一家可能需要削減部分表內外資産或融資以達到要求的銀行”。

  中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金融危機顯示,儘管危機前西方主要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處於較高水平,但其杠桿化程度仍在不斷擴大,表明單靠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尚難以有效控制銀行的杠桿化程度。

  銀監會指出,尤其是一些商業銀行利用複雜的經濟資本模型套利,變相降低了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削弱了銀行的風險抵禦能力,加劇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其實,商業銀行並不擔心杠桿率下降問題,因為監管層給予了相當長的過渡期。根據《辦法》要求,銀監會確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3年底前達到最低杠桿率要求,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6年底前達到最低杠桿率要求。

  對銀行總體影響有限

  《巴塞爾協議》(Ⅲ)提出的杠桿率為3%,《辦法》卻把中國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明確在4%。

  在答記者問中,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將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杠桿率管理,一方面有利於防止金融機構資産負債表的過度擴張和過度承擔風險,控制銀行體系杠桿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長和系統性風險的不斷累積;另一方面有利於彌補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業銀行資本套利行為,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維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資本。

  國泰君安銀行業分析師伍永剛認為,從目前來看,短期內會給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一定的資本補充壓力,但由於監管層設定了相應的過渡期,其影響總體上是有限的。

  “通過實施《辦法》,有利於督促沒有達到監管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杠桿化程度,提高穩健經營水平,並控制銀行體系的杠桿化程度和系統性風險。”伍永剛表示。

  中信證券(600030)多位銀行業分析師認為,銀行業監管經歷了“簡單杠桿率—風險加權資本比例—基於模型的資本比例”的演變階段。資本充足率目前已作為資本監管的國際標準。但美國、加拿大和比利時仍舊保留杠桿率的約束,商業銀行同時接受資本充足率和杠桿比例的雙重約束,有利於避免由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走勢分化所産生的監管盲區。

  按照2010年6月版的杠桿率測算方法,銀監會公佈的測試結果是,5家大型銀行平均杠桿率為4.7%;5家中型銀行平均杠桿率為3.9%,若按照2016年前達標要求,也不會對其經營産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