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監管加碼 中小行資本充足率提高0.5個百分點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08: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每經記者 賀麒麟 發自上海

  中國版巴塞爾協議Ⅲ終於正式發佈。銀監會于週二(5月3日)下午在其官方網站公佈 《中國銀監會關於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0】4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根據《指導意見》,我國將於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監管標準,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專欄)對 《每日經濟新聞》表示,從整體上看,新標準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提高,對商業銀行沒有太大影響。

  資本充足率監管調整為三個層次

  新標準改進了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將現行的兩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一級資本和總資本佔風險資産的比例分別不低於4%和8%)調整為三個層次的資本充足率要求。

  首先是明確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5%、6%和8%。其次是引入逆週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週期超額資本。同時,增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

  記者注意到,國內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為5%,比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4.5%要高0.5個百分點。

  銀監會稱,新標準實施後,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週期超額資本。而國內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為大型銀行11.5%、中小銀行10%。這就意味著,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提高了0.5%。

  銀監會亦指出,目前國內主要銀行已經達到了新監管標準,商業銀行的資本缺口很小,無需大規模補充資本;實施新資本監管標準不會對銀行體系的信貸供給能力産生較大衝擊,對GDP增長率的短期影響很小。

  根據2011年一季報公佈的數據,銀行業平均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分別達到11.86%和9.34%。從長期來看,由於國內經濟增長對銀行信貸供給的依賴性很強,為支持經濟持續增長,銀行信貸規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長速度,為持續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商業銀行不可避免地面臨資本補充需求。

  撥貸比:不低於2.5%

  《指導意見》稱,新標准將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準,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進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準備佔貸款的比例)不低於2.5%,撥備覆蓋率不低於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

  對此,郭田勇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貸款撥備率不低於2.5%的要求,對於商業銀行的經營和業績會有不小的影響。“但是,撥備資金量大,對於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和房地産相關貸款等的風險防控,是一道有力的屏障。”

  “貸款損失準備金是銀行應對貸款損失的第一道防線。本輪金融危機充分暴露出現行的基於‘已發生損失模型’的資産減值會計規則的重大缺陷。危機以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已就資産減值會計規則的改革達成共識,將按照‘預期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巴塞爾委員會也正在研究制定貸款損失準備的監管指引。”

  銀監會指出,定量影響測算結果表明,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平均貸款撥備率接近2.5%,撥備覆蓋率高達230%,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已經達標的商業銀行佔全部銀行的比例超過50%和85%。

  此外,新標準還建立了杠桿率監管標準,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即一級資本佔調整後表內外資産餘額的比例不低於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一級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面,新標準建立了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於100%。

  專家:緩衝期足夠

  銀監會表示,將合理安排過渡期,確保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分別在2013年底和2016年前達到新監管標準的要求。

  中國社科院投資係博士付立春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時間比較充裕,商業銀行達標的難度不是很大,之前銀行也已經有所準備。”

  銀監會稱,新監管標準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於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而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則分別給予2年和5年的觀察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別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的監管要求。

  相較之下,巴塞爾協議Ⅲ的緩衝期更長。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的《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在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

  對於貸款損失撥備監管標準,銀監會表示,鋻於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短期內同時達到兩個監管標準有一定的困難,為避免造成由此導致的負面效應,《指導意見》給予了較長的過渡期,允許這類金融機構最遲在2018年底前達標。

  新的貸款損失撥備監管標準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2013年底前達標;對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部門將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並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較強、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準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