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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條例修改重啟 支持保障房建設將合法化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07: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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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海峰 紀睿坤

  《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改又將重啟。

  本報記者獲悉,從3月開始,住建部、發改委、財政部、審計署等多部門組成調研組,就《條例》的實施和修訂深入湖北、湖南等多個省份開展調研。

  國家財政部綜合司副司長陳怡芳在一次調研座談會上表示,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經多年未修訂,存在諸多弊端。此次調研,主要是為了充分徵求社會和地方政府的建議,為條例的下一步修訂提供參考依據。

  記者致電湖北住建廳了解到,調研組的調研重點主要在於公積金制度的運作機制,以及資金使用效率和監管問題等各個方面。

  此外,“公積金與保障房關係”也是此次調研的一個重點。此前,關於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是否合法的問題一直爭議很多,而《條例》修改則可能將其“合法化”。

  多路調研

  湖北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一位人士向記者透露,早在2月底的時候,湖北省住建廳就接到了來自住建部的通知,要求其給下屬地級市住建部門下發通知,先行將調研提綱發給地級市,讓地級市準備好材料,以備調研組前來。

  在3月中旬開始的調研活動當中,分別由住建部、財政部、發改委等部門的副司級幹部帶隊的調研組,則分別選取了寧夏、陜西、湖北、湖南等省份,每個省份選取2個城市作為現場調研點。

  大岳諮詢公司總經理金永祥向記者表示,上述調研主要是為了《條例》修訂,修訂的關鍵就是找問題,聽意見。而中西部地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問題相對突出。

  記者了解到,此次調研問題分為:基本情況和“存在問題與改進建議”兩部分進行。

  以調研組在湖北省調研所提出的調研提綱為例,其調研問題主要集中在制度定位等方面上。

  例如,調研組提出了:制度定位和目標與當前形勢存在哪些不相適應的方面,應如何進行調整;如何界定住房公積金制度與住房保障的關係;住房公積金制度功能是否需要調整,應如何調整等問題。

  上述湖北省住建廳人士表示,省裏對此次公積金管理問題調研也高度重視,調研組提到的這些制度層面的問題,反映出此次調研背後是對公積金制度有比較大的改革決心。

  對此,一位接近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人士表示,建立利益激勵機制促進公積金歸集和繳納工作,賦予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必要的執法權等,這些都是目前公積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是基層公積金管理機構向調研組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內容。

  保障房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積金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問題,是此次調研的一個重點。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員尹中立介紹説,住房公積金結合保障性安居工程一直飽受爭議,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決定了其可以投入至保障房的建設中,但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屬於個人繳納,是個人財産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劃撥至保障房是對公積金繳納個人合法利益的踐踏。

  而上述湖北省住建廳人士則表示,利用住房公積金投入至保障房意義重大。

  從當前公積金的利用現狀來看,現行的公積金主要為高收入者受益,低收入者繳納的公積金數量較少,而且公積金貸款受限,在房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公積金不可能單方面的提高與房價相匹配,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就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來解決,但是,保障房的資金較為匱乏,而大量閒置的住房公積金就剛好填補了這一空缺。

  北京中原地産分析師張大偉指出,由於房價上漲,目前大部分一線城市商品房貸款都要100萬元以上,而公積金購房貸款的上限是80萬元,因此在2010年很多城市出現了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規模大幅度下降的問題,上海甚至出現了50%的降幅。

  在此情況下,公積金投資理財産品等渠道均已被嚴格控制,僅能投資國債等少數理財産品。如果不想辦法讓公積金有新的投資渠道,公積金使用率就會下降,閒置率也會上升。

  一方面保障房建設的資金不足,今年1000萬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設所需資金高達1.3萬億。另一方面,全國公積金的利用率不足,沉澱較為嚴重。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數據,截止到2008年末,全國公積金資金沉澱3193億。

  對此,2010年8月份,住建部、財政部等7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北京、天津等28個城市被列為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的試點城市,可以嘗試利用公積金貸款建設經濟適用房、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記者了解到,上述通知拓寬了公積金資金和保障房結合面,從此前規定的公積金資金的增值部分用於廉租房建設,擴大到閒置的公積金可直接利用到保障房安居工程的整體建設中。

  不過,對於公積金連結保障房的建設的合法化問題,一直飽受爭議。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何兵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條例》是住房公積金工作的最高法規,《條例》的第二條以及第五條明確指出,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而住房公積金貸款建保障房,其貸款的對象不是住房公積金繳納者,而且建好後,其享受者也不都是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者,根據其用途已經明顯違反上位法。

  另外,尹中立表示,住房公積金投入至保障房,一旦放開在全國推行,在相關法律法規欠缺、規章制度、監督權力歸屬不足的情況下,假如鉅額的住房公積金資金出現安全問題,出現呆賬、壞賬,將直接損害住房公積金繳納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