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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發佈“十大消費領域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14日 16: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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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狀告商家 消費者多勝訴

  從4S店買回新車卻發現有過事故記錄,花大價錢買的手機竟是無法保修的水貨,去飯店吃飯被收開瓶費……這些生活中有代表性的消費侵權案例,今天入選了“十大消費領域典型案例”。

  今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召開“十大消費領域典型案例”通報會,對該院近5年來審理的涉及傢具買賣、汽車銷售、電子産品買賣、整容美容服務、餐飲服務、服裝買賣、旅遊合同、商場促銷返券、醫療保健産品、網絡購物等十大常見消費領域的典型案件進行了綜合分析和發佈,並通過案例的判理解讀、對消費者進行維權提示,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

  一中院新聞發言人、副院長陳銳告訴記者,2005年至2010年,一中院共受理涉消費者權利案件978件,案件數量每年平均增幅達到23%。在這些案件中,調解112件,撤訴89件,調撤率達到20.5%;在以判決方式審結的案件中,消費者勝訴或部分勝訴的案件有676件,佔該類受理案件總數的69.1%。

  據了解,目前,消費領域案件主要呈現出4個特點:一是消費者權利案件涉及的領域多、範圍廣,且主要集中在買賣合同糾紛、産品質量糾紛、服務合同糾紛以及人身和財産損害賠償糾紛中。二是此類案件大多矛盾尖銳,經過消協、工商部門的協調,最終沒能達成一致而訴至法院,加之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已經顯著提高,但經營者的質量和服務理念還未廣泛樹立,導致雙方在訴訟中均不願做出理解和讓步。三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方式更加隱蔽和複雜,消費者與經營者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更加突出,消費者的知情權難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在電子産品領域和大宗商品買賣領域,一些商家利用其掌握的技術手段和技術信息,以次充好,誤導和欺騙消費者。四是部分消費者維權理性不足,方式不盡合理,惡意訴訟的情況時有發生。

  十大消費領域典型案例

  1 28萬元傢具摻假

  何某購買全紅酸枝木傢具、全花梨木等傢具共計36件,價值28萬元,與傢具商約定假一賠二。何某收貨後,自行委託北京市木材傢具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鑒定,結論為傢具中含有邊材,邊材不能稱作紅酸枝或花梨木。經訴訟,何某獲雙倍賠償。

  2 事故奧迪當新車

  由某購買了一輛白色奧迪A4L汽車。提車5天后,由某得知該車曾發生事故,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並賠償所有經濟損失以及一倍車款。汽車公司認為其不存在欺詐行為,該公司對車輛瑕疵修復後不存在影響安全的産品缺陷和影響使用性能的瑕疵。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3 美容手術留病容

  2007年10月,李某在西單購物時,在一家美容中心員工的介紹下,做了眼角提升術、去皺手術。後李某出現眼部紅腫,疼痛症狀。經醫院檢查,診斷為雙上瞼美容術後雙上瞼腫脹。後李某起訴,要求美容中心口頭賠禮道歉,確認其構成美容欺詐,賠償損失。法院判決美容院返還李某美容費1000元,賠償營養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4 收開瓶費不説明

  2006年9月,王某等4人到某酒樓用餐,並自帶白酒一瓶。酒樓服務員向王某出示了菜譜。王某用餐後,酒樓向其收取餐費296元,其中開瓶服務費為100元。王某認為酒樓收取開瓶費是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權。故起訴要求酒樓公開賠禮道歉,並返還開瓶費100元。法院認為,酒店的過錯不是其加收“開瓶費”,而是沒有對加重消費者義務的“開瓶費”事項予以特別的提示和説明,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5 好褲子只退不賠

  王某在北京某知名商場購買了兩條名牌女褲,買後感覺質感不一樣,要求商場提供質檢報告,對比後發現質檢報告的面料成份與衣服吊牌上標識不一致。王某認為服裝標識成份與實際成份不符,商場對消費者存在欺詐,要求商場雙倍賠償,並承擔其誤工費和交通費的損失。商場稱工作有失誤,同意退貨不同意賠償。法院經審理認為,服裝實際質量高於吊牌標識的質量,商場未從中謀取不當利益,消費者也未受損害,所以法院判決可退貨,但不雙倍賠償。

  6 起搏器提前停搏

  2002年4月25日,朱某在友誼醫院安裝了由某醫療用品技術服務公司生産的ss106型心臟起搏器,合同約定擔保期限為9年。2009年5月13日淩晨2時許,朱某患病,診斷為起搏器電池耗盡。經起訴,法院支持了朱某的各項訴訟請求。

  7 高價手機是水貨

  2007年8月,李某在中關村E世界廣場某攤位以6900元的價格購買手機一部,後李某通過手機上粘貼的標識在電信設備進網管理網核對後發現,其所購手機信息屬實,但是該部手機未註冊。李某遂將E世界廣場的開辦管理單位億世界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該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消費者進行雙倍賠償。

  8 “黃牛”告狀被駁

  2009年“五一”期間,某商場舉辦“滿100送100”節日禮金的促銷活動,VIP會員劉某持卡消費4000元後,該商場以該卡在短時間內頻繁消費為由,將該卡凍結,致使劉某無法使用返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商場雙倍返還所持返券的消費金額。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是俗稱的“黃牛”,專門為別人代刷卡,從中謀利。該商場凍結行為不構成欺詐,據此,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9 甩景點賠償遊客

  杜某參加了由旅遊公司組織的“成都、稻城、亞丁、康定、四姑娘”雙飛八日遊活動。在旅行過程中,因車輛故障原因,甩掉了旅行中的部分景點。杜某要求旅遊公司賠償其團費的20%,旅遊公司認為按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和雙方簽訂的通用旅遊合同,只應退還門票、早餐費、導遊費等共計155元。法院經審理認為,旅遊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遂支持了遊客的訴訟請求。

  10 差了一個字母C

  2010年,消費者簡某在某網上商城購買(NOKIA)1682手機一部,産品簽收後發現手機説明書和保修卡上的手機型號為(NOKIA)1682c。簡某以該商城在商品宣傳上故意混淆型號,誤導消費者進行錯誤判斷為由,要求該商城賠禮道歉,並雙倍返還貨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證據確認:儘管存在一個字母c的差異,但1682c與1682為同一型號,由此確認該商城在交易過程中並不存在故意混淆型號的行為,不能認定商家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故意。(通訊員李承運 陳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