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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3月04日 10: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劉建
通過網絡購買電扇,發現質量問題要求換貨,卻因發票內容為“辦公用品”而遭拒絕,消費者為此把銷售商推上了被告席,提出換貨要求,並請求法院確認相關條款為無效的格式條款。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消費者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0年7月6日,上海諾盛律師事務所在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的“京東商城網站”購買了一台價值165元的“美的”轉頁扇。
7月19日,圓邁公司向該律師事務所送貨,而律師事務所在安裝電扇過程中發現電扇撐桿存在缺陷而無法安裝。7天后,律師事務所向圓邁公司提出換貨要求卻被拒絕,理由是發票上記載的貨物名稱為辦公用品,而該公司規定,發票沒有開具為商品明細的,無法享受産品廠商或京東商城的正常質保。
為此,該律師事務所訴請法院判令圓邁公司換貨,並確認該公司“為了享受商品的正常質保,我們建議您將發票開具為商品明細,否則您將無法享受産品廠商或京東商城的正常質保”的規定是無效的格式條款。
對此,圓邁公司認為,發票開具商品明細可以直接提供質保,因為沒有記載具體明細的發票在供貨商處無法得到保修。該公司對於貨物發票未開明細無法享受正常質保已進行提示,並不違法。
在判決圓邁公司給予換貨的同時,一審法院並沒有支持該律師事務所要求確認相關條款無效的訴請,律師事務所就此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審中,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對“京東商城網站”的購物流程進行了操作演示。法院還查明,查閱該律師事務所主張無效的條款需進入“京東商城網站”主頁,在網頁的左下方點擊“售後服務”中的退換貨政策後,頁面才顯示退換貨説明、特殊説明。該條款是特殊説明的第一條。
上海二中院認為,從該律師事務所訂立合同的操作流程上分析,儘管網上購物和現實生活中的傳統購物在具體交易環境與方式上有非常明顯的區別,但二者在交易實質上是一樣的。網絡購物中的交易也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以網頁文字等表現的內容同樣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書面形式,商家發佈的商品詳細信息及店舖告示、買家須知、交易規則等購物説明均經消費者閱讀並接受,是合同的內容。“京東商城網站”主頁退換貨政策中的特殊説明,應為雙方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根據二審審理中進行的操作演示,該律師事務所在“京東商城網站”上進行購物時對於發票內容可自行作出選擇,儘管購物者對於該條款是否適用擁有自主選擇權,但相關條款是由網站事先針對不特定的消費者所擬定,且對於條款的內容,消費者並不能進行協商,故性質仍是格式條款。
上海二中院還認為:圓邁公司作為“京東商城網站”的經營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物憑證或者服務單據,該公司為迎合部分消費者報銷等需求,在購物網站中設立相應的流程操作提供可以選擇的發票內容,使購物者可以不按實際購買貨物的品名選擇填寫發票內容,雙方的行為均有違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對此可依法予以處理。但就條款內容而言,雖然雙方未按規定如實開具發票,但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依然有效成立。該律師事務所購買的電扇屬於“三包規定”範圍內的産品,在“三包”有效期內,圓邁公司有義務修理、換貨或退貨。以發票內容開具為辦公用品從而無法要求生産商承擔維修義務為由拒絕履行“三包”義務,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發票內容未能如實開具為商品明細是圓邁公司向消費者提供選擇所致,圓邁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義務。因此,該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將自己的質保責任以發票的內容並非商品明細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相關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據此,上海二中院在維持要求圓邁公司換貨的同時,改判該公司在“京東商城網站”上規定的相關條款無效。通訊員汪汝玨 記者劉建
(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