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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提前退休者所獲一次性補貼開徵個稅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3日 07: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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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趙鵬)今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昨天,國稅總局公佈了“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今後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説,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其計稅公式為,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