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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2日 09: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中國保監會今天發佈通知稱,為規範保險機構對外擔保行為、防範保險經營風險,自今年1月20日起,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擔保,保險集團公司也不得為下屬成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擔保。通知發佈後,保監會將加大對保險機構對外擔保的監管力度,對違規對外擔保的保險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值得關注的是,在禁止保險機構為他人債務向第三方提供擔保的同時,保監會同時強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三種行為並不在禁止之列,即訴訟中的擔保、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經營的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以及海事擔保。
按照保監會規定,保險機構在對外提供擔保時,應當在財務報告中進行説明、披露,並且評估償付能力時應當按照監管規定予以扣除。而各保險機構應當嚴禁分支機構對外擔保,並健全分支機構內控,強化印章管理,切實消除分支機構擅自對外擔保的風險。
“各保險機構應當對照通知要求,對公司章程和相關內部制度進行梳理,對其中涉及對外擔保的內容進行修改。”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保監會已經要求各保險機構對總公司和分支機構進行全面清查,並於3月31日前將清查結果報送保監會。“對於已經發生的屬於本通知禁止範圍內的對外擔保行為,原則上應當於6月30日前予以解除,並於7月31日前將處理結果報送保監會。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期解除的,也應當向保監會提交延期解除的書面申請並説明原因。”(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