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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産保險公司目前面臨的風險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10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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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趙永堅 來源:中保網中國保險報

  保險公司的經營主要包括承保和投資。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的同步發展,是保險公司的重要特徵。相應地,它們也為保險公司帶來了風險。只要經營財産保險業務,就無法回避相應的風險。

  針對財産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其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經營風險

  1.定價不足風險

  這類風險主要由於保險公司精算水平不高和過度競爭造成,具體表現為:賭博性承保、超出承保能力承保、降低承保條件承保、以賠促保、贈與保險等不規範承保。由於定價水平明顯偏低,保費收入很難覆蓋風險,費率過低將使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受到極大影響。

  2.承保質量低

  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在承保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各種偏差:一是不驗險承保,把不該保的財産保了進來;二是單純為了完成保費任務,不惜犧牲保險的整體利益,造成財産保險業務質量急劇下降;三是承保與理賠脫節,展業人員只注重收保費,理賠人員處理賠案各行其是,致使出現前面收保費, 後面支付賠款,大收大賠的情況。

  3.理賠制度管控不嚴

  在理賠工作中忽視業務質量管理, 一是通融賠付,該少賠的多賠,不該賠的也賠,甚至惡意編造假賠案;二是以分散性險種的賠付扶持主要險種;三是理賠制度執行不嚴格,不執行雙人查勘現場、領導集體研究賠案制度, 而是個人説了算,理賠工作失去了約束和監督,更有甚者, 先出險後辦投保手續, 騙取保險賠款。極個別保險業務人員與保戶私下串通, 編造假賠案,進行違法交易。

  4.分保風險

  分保是保險公司分散風險和擴大承保面的有效辦法,但有的財産險公司對此抱有僥倖心理和“惜分”思想。如對風險較大的業務,擅自劃小危險單位,擴大自留額; 對高風險業務及特大型項目未經報批或分保就先行承保。這種僥倖心理支配下的冒險承保,實際上是在拿公司的命運做賭博。一旦出險,必然無法化解,危及公司的財務穩定。

  5.信用風險

  近年來,各種保險欺詐案件層出不窮,且手段和方式在逐漸技術化和隱蔽化。以車險為例,車險騙賠成為財産險公司車險賠付率居高不下的頑疾之一,財産險公司每年因車險騙賠多支出約有上億元。同時,財産險公司不僅存在代理人為銷售利益而誤導欺詐顧客,從而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現象;同時,還存在因為理賠的原因,導致保險合同雙方較大的分歧與誤解。一旦出現比較重大的事件加上個別公司不理智的反應以及媒體的炒作,很可能會導致公眾對整個財産險業的信任危機。

  6.應收風險

  應收保費不能如期收回,就會使保費的增長呈泡沫狀, 保險人將蒙受不應有的損失。儘管保險人實際未收到保費,可也要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保險責任期滿而被保方未出過險,被保方更會拖欠甚至不繳保費。

  7.合規風險

  我國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還不成熟,各保險公司雖定有各種內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但目前的合規管理不成體系,不夠完善,是比較落後的,無法符合保監會最新《指導意見》的要求,使現有的合規管理體制存在很多漏洞和風險。

  8.巨災風險

  目前,我國非壽險業的突出問題是費率過低和經營管理粗放, 這兩個問題帶來的直接後果是責任準備金提取不足,特別是法定以外的準備金,如任意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的計提情況不容樂觀。隨著非壽險業的發展,責任險的比重也將會不斷提高。由於巨災風險在國際上再保險基本不可能,而國內的巨災風險轉移機制又沒有建立,一旦發生巨災,一些保險公司可能會立即陷入困境。

  投資風險

  一般地,金融市場大都存在過度集中風險。這種風險有兩類:其一,資産過度集中風險,是指金融機構的資産過度集中于某類金融工具,以致一旦有關金融工具的市場出現重大問題,金融機構的營運會大受影響;其二,負債過度集中風險,是指金融機構的持倉過於龐大,一旦機構遇上困難而需要平倉時,市場卻無法全數吸納。保險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度集中風險的體現也是較為明顯的,且在我國財産保險業發展中更為突出。

  1.資産過度集中風險

  當保險公司資産高度集中于某一單項資産或某一類別資産時,資産價值的波動極易給保險公司帶來風險。

  2.産品結構不合理

  與資産過度集中的風險相對應的,就是負債過度集中的風險,而負債過度集中風險則主要體現為産品結構的不合理。一直以來,我國保險業務相對集中,在非壽險業務中體現得更為明顯。如果與集中産品密切相關的政策法規發生較大變化,就會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産生重大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