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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曉蕾:房産稅不是“財産稅”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31日 0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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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聚焦房地産調控

  左曉蕾

  上海和重慶房産稅開始試點。但是關於房産稅的認識需要不斷加深,這對於房地産稅的順利實施是非常重要的。前幾天看見報道,有觀點提出房産稅徵收的立法問題,這確實是應該注意的。不過觀點中提到的一些基本概念,筆者以為有必要進一步討論。倘若不把概念弄清楚,非常不利於房地産市場制度的完善,不利於稅收體制的改革和完善。

  關於“房産稅”有三方面的概念,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

  第一個基本概念,房産稅不是財産稅。有觀點認為,房産稅涉及個人財産,對非國有財産徵稅,必須通過法律來解決。讓國民交錢,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機構上獲得人民同意。就筆者的理解,國外“房産稅”的標的物是土地,房産稅實際上是“土地稅”,不是以建在“地”上的房屋為標的物的稅收。而“土地”如果是國家所有,政府代表國家對這一塊地的使用者收取稅收形式的租金,這是合理合法的政府職能。換句話説,“土地稅”不是“財産稅”的範疇,被冠以“房産稅”的稅收,不是對個人財産或者説不是對非國有財産徵稅。如果從更廣泛意義上定義“資源”的概念,把“國有土地”包括在“資源”的範疇,房産稅就是對國有土地的國有資源的使用者收稅,就像取得資源開採權以後開採資源要繳納資源稅是一樣的道理。如果是這樣,徵收“房産稅”就有法律根據了。

  至於“讓國民交錢,就要先在最高立法機構上獲得人民同意”的説法,需要説清楚,最高立法機構是就相關問題的合法性進行論證和把關,不是簡單的贊成和反對,更不是簡單代表“民意”。

  第二個基本概念,是“房産稅”的稅率計算。有觀點認為,因為“房産稅”按照房價計算,而房屋價值折舊與土地增值相悖,所以應把土地價值和建築物的價值分開。也就是説“房産稅”不能簡單按照房價來計算。

  前面分析過“房産稅”實際是“土地稅”。“土地稅”的計算應根據土地使用價值。土地使用價值主要表現在房屋價值——居住價值、投資價值上。這兩個價值都在價格中反映出來。所以按照房價來計算“土地稅”是有道理的。而且按照房價計算已把“折舊”考慮進去了。如果房屋年久失修,房價一定會低。房屋在好的社區並且精心打理,時間越長價值越高,價格會不降反升。

  還有觀點提出,“城市土地使用稅”已交付,不能重復收取“土地稅”,這需要對這兩類稅種的標的做出明確界定。“城市土地使用稅”是否指城市公共設施的土地佔用的公攤稅收部分而不是私人住宅的“土地稅”?相關政策部門有必要對“城市土地使用稅”的概念進一步説明。

  第三個基本概念,“房産稅”的試點和實施是長期財稅制度的完善,不僅僅是短期宏觀調控的工具。把房産稅僅僅當作當前房地産調控的手段來解讀,是會誤導的,也容易被利益群體利用,增加實施的阻力。其次,如果被認為是短期調控的政策,遲早會收回去,也會增加各方麵包括地方政府在內的短期博弈行為。

  長期來説,開徵房地産稅,將為地方政府帶來穩定的稅收來源,將被培養成地方政府的主要稅種,應是財稅制度的重要改革。“房産稅”的開徵短期內將顛覆一個概念:地方政府“賣地”行為可能並不符合現有基本規則。

  按“房地産稅”的實際含義,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租金,所以地方政府是不能賣地的,地方政府只能行使“使用權轉讓”的權利,中國住宅土地使用時間規定是70年,70年使用權轉讓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部分是出讓土地開發使用權,地方政府收取土地開發權的出讓金,由房地産開發商支付。第二部分是針對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者出讓使用權,應是由房屋擁有者在未來70年內分期支付,也就是繳付房産稅。地方政府不能“賣地”,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租金”,須準確分開“使用權轉讓”的兩個階段。按“賣地”概念一次性把土地拍出天價,違反“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基本規則。

  房地産稅收制度的改革遇到的這些問題,是我們現在和將來的制度改革都將面對的。在未來的改革開放過程中,應有更多的新的制度和規則會不斷建立和完善,新制度建立的程序化規範化合法化,本身可能成為一個新制度。

  (作者係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