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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08: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張娟娟 發自上海
發改委新年第一罰
對象 浙江省富陽市造紙行業協會
理由 組織經營者達成白板紙價格壟斷協議
處罰 富陽造紙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變更或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和《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利,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三款,價格主管部門對其處以最高50萬元罰款。
昨日(1月4日),國家發改委開出針對價格壟斷的新年第一張罰單:浙江省富陽市造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富陽造紙協會)因組織經營者達成白板紙價格壟斷協議,被處以50萬元罰款。據了解,富陽市白板紙産量佔全國産量一半以上。
“除了對行業協會的處罰,相關主管部門還將酌情追究該協會相關成員的責任,對個人進行處罰。”富陽市發改局黨委副書記夏深根昨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國家發改委:頂格罰款50萬元
根據國家發改委的通報,2010年以來,富陽造紙協會先後5次組織協會20余家常務理事單位召開相關行業會議,共同協商包裝用白板紙出廠價格。
第一次,2010年3月2日的會議提出,A級白板紙的價格統一上調200元/噸。
第二次,2010年4月6日的會議要求,保證當月富陽市白板紙現有價格穩定,5月如出現市場明顯疲軟,將協調會員企業組織有序限産等。
第三次,2010年4月28日的會議決定,4月29日至5月15日期間,A級白板紙執行限時優惠價格 (優惠幅度100~150元/噸)。
第四次,2010年8月3日的會議決定,涂布白板紙上調200元/噸。
第五次,2010年8月31日的A級白板紙專題會議決定,從9月1日起,富陽市生産的A級白板紙在原來銷售價基礎上上調200~300元/噸。
國家發改委認為,富陽造紙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變更或固定價格的壟斷協議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和《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利,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第三款,價格主管部門對其處以最高50萬元罰款。
富陽市發改局:將追究個人責任
“富陽造紙協會的做法涉嫌價格壟斷,擾亂白板紙市場價格,是一種不正當的市場競爭行為。”中國造紙協會副秘書長張新平指出。
據了解,富陽有著1900年的造紙歷史,是名副其實的“造紙之鄉”。當前富陽的紙和紙板總産量佔全國8%,白板紙産量佔全國50%以上,並因此獲得相關部門頒發的“中國白板紙基地”稱號。
“去年10月份,浙江省發改委接到舉報後,我們便立即展開了調查。”富陽市發改局黨委副書記夏深根告訴記者,根據相關法律程序,富陽造紙協會仍有申訴的權利,但發改局目前尚未接到相關申訴。
“經了解,會議是由該行業協會會長主持召開的,相關意見也主要是由他提出的。”夏深根透露,除了對行業協會的處罰外,相關主管部門還將酌情追究該協會相關成員的責任,根據所起作用的大小不同,對個人進行處罰。
根據富陽造紙協會官網上的公開信息,該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分別由浙江永泰紙業集團董事長孫柏貴、浙江正大控股集團董事長羊少劍、浙江正大控股集團總經理王文忠擔任。
昨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未能與上述3人取得聯絡。
背後:成本增加和環保壓力
“近年來國內白板紙的價格波動幅度較大,2010年更是大起大落,1月初為3700元/噸左右,到了4月初就漲到5000元/噸,8月初下探到3700元/噸,目前又恢復到了4600元/噸左右。”中投顧問輕工業研究員熊曉坤告訴記者。
在熊曉坤看來,國內白板紙價格大幅波動,主要因為造紙原料(紙漿、廢紙等)價格上漲幅度較大,並且嚴重依賴於從國外進口,這給眾多紙漿自給率不高的造紙企業帶來了較大的成本壓力。“企業為了規避市場風險,在轉嫁成本上漲壓力時提高自身的議價能力,大多傾向於用同一個聲音説話,這也是富陽造紙協會協調白板紙價格的初衷。”
“根據該行業協會負責人的解釋,組織協商白板紙出廠價格,除了迫於原料成本壓力,還有來自環保設施成本的壓力。”夏深根説,為了加大造紙行業的治污力度,富陽市政府對當地造紙企業採取了強制措施,要求各企業必須配備環保設施,企業成本因此提高。
去年上半年,富陽市委市政府出臺的造紙業轉型升級實施意見中,明確了造紙業落後産能淘汰及 “低小散”企業關停的具體目標、時間和要求,以實現節能減排的目標。據悉,僅去年一年,富陽市經貿局就&&組織關停了114家“低小散”企業,淘汰了206條生産線。
同步播報
反價格壟斷出新規 8種協議被禁止
每經記者 徐奎松 發自北京
昨日(1月4日),國家發改委出臺《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兩項新規。
《反價格壟斷規定》將從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8日國家發改委發佈的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反價格壟斷規定》共分29條,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變更價格等8種價格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6類價格壟斷行為。
上述8種價格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約定採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國家發改委同時公佈了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採取詢問、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
社科院財貿所流通産業研究室主任宋則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出臺上述兩個規定,對今年控制物價和通貨膨脹會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某種程度上看,會有效控制住串通物價行為和投機囤積行為。另外,春節將至,這兩個規定給老百姓一個穩定物價的積極信號,也表明政府遏制高物價的決心沒有變,相關政策會陸續出臺。
不過,《反價格壟斷規定》的某些條款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甚至有不太好把握的詞語,比如“經營者進行過意思聯絡”中的“意思”,理解起來就十分寬泛。對此,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荊林波表示,由於實際狀況非常複雜,而且長期缺乏必要的跟蹤與監督,所以無法具體量化,“我個人認為,這個規定一定會發揮相應的積極作用。但具體效果能有多少,要拭目以待,目前不要過於樂觀。”
8種價格壟斷協議
1.固定或變更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2.固定或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3.固定或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其他費用
4.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5.約定採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6.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
7.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8.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