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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訊 記者張廣明報道
發改委昨日發佈《反價格壟斷規定》及《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三類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發改委還表示,為了確保反價格壟斷規定的貫徹實施,將整合和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力量,成立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這兩部規章將於今年2月1日起實施。
此次出臺的《反價格壟斷規定》詳細明確了一些禁止的價格壟斷行為,包括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
除了對企業的價格壟斷行為做了詳細規定外,該部新規還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同時出臺的《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則對舉報受理、調查措施、依法處理以及價格主管部門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特別規定,為鼓勵經營者主動報告違法情況,規定經營者主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免除或者減輕對其的處罰。其中,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免除處罰。
此外,為了確保此次出臺的新規落到實處,發改委表示,將整合和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力量,成立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補充專業人員,為監管工作提供人員和組織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