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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主動報告價格壟斷經營者可減免處罰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1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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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月4日電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並公佈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問時表示,鼓勵經營者主動報告違法情況,經營者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根據不同情況,免除或者減輕對其的處罰。

  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鼓勵經營者主動報告違法情況,規定經營者主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免除或者減輕對其的處罰。其中,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免除處罰。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反價格壟斷規定》還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