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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殘障人士機場登機遭拒 深航稱遇險時無法撤離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31日 10: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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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殘障人士機場登機遭拒

  深航人士稱“飛機遇險時,殘疾人無法撤離”;當事人抗議,簽免責聲明後登機

  本報訊 (記者劉珍妮 盧漫)前日,兩名深圳殘疾人士欲搭深航班機從北京飛深圳時,深航一經理以“飛機遇險的時候,殘疾人無法撤離”為由勸其改簽其他航班。經協調,深航拿出一份免責條款,“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擔責任。”殘疾人簽字後登機。

  昨日,深圳航空公司有關人士表示,旅客在買機票時告知殘疾人身份,乘務組無法提前做準備。公司有規定,完全沒有行走能力的旅客目前不提供乘運服務,但遇特殊情況可溝通。

  換登機牌時被勸改簽

  深圳市民劉敬文説,前日中午,他與兩位殘疾人士鄭衛寧、劉海軍前往首都機場深航櫃臺辦理登記手續。

  在櫃臺前,劉敬文被一名工作人員詢問,兩位殘疾人士是否完全無法行走,“鄭衛寧完全不能長時間行走,劉海軍完全沒有行走能力。”

  隨後工作人員稱需要請示。劉敬文隨後得到的答覆是,根據深航規定,一步都不能行走的話,無法搭乘飛機,並勸其改簽其他航班。

  劉敬文遂找到深航值班經理。值班經理了解情況後稱,如出事故,完全無行走能力者無法及時離開客艙。雙方理論無果後,值班經理離開,“我把行李和輪椅扔到櫃臺裏,櫃臺玻璃被砸碎了。”

  簽免責聲明後方登機

  劉敬文説,經協調,深航拿出一份免責條款,“大意是説,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擔責任。”鄭衛寧和劉海軍簽字後,方乘機離開。

  “我們坐過這麼多次飛機,第一次聽説這種規定。”趙衛寧説。昨日,劉敬文發微博表示,希望深航修改對殘疾人登機的相關規定並道歉。

  深航稱出於安全考慮

  昨日,深航人士表示,根據民航局規定,殘疾人士搭乘飛機應符合航空公司規定。根據深航規定,“他們購票時應該首先聲明自己身體狀況,我們才能做準備工作。”該人士稱,根據深航規定,737機型最多只能乘載2名殘疾旅客,而當事飛機頭等艙已經有1名殘疾旅客。

  該人士説,像鄭衛寧這類具有一定行動能力的殘疾人士,應在乘機前36小時提出申請。“而完全無行走能力的旅客,我們目前保障不了。”該人士説,如果非要搭乘,應簽訂免責條約。

  該人士表示,深航規定不為完全無行走能力的乘客提供服務,“這(規定)結合了我們自身的服務能力,是出於安全考慮的,絕對不是歧視。”

  中國殘聯宣傳部門人員表示,了解情況後方可發表意見。

  聲音

  隨便在網上一搜,殘疾人被的士、飛機拒載的新聞不在少數,但是卻依然不斷發生,就是因為好多殘疾人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有人堅持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殘疾人中還需要更多的“桑蘭”,“站出來”才能確保“飛起來”。——網友“劉小小寶”

  這是什麼規定?在國外,有的飛機提前在網上選位子的時候還專門標有殘疾人優先呢,為什麼某些規定上不能和國際標準接軌呢?——網友“曹嘉晞”

  桑蘭經紀人:登機遇阻太普遍

  桑蘭的經紀人黃健經常搭乘飛機陪同桑蘭參與社會活動,説起各種麻煩,黃健對鄭先生的遭遇感同身受。

  “登機前要求你出示醫療證明,診斷材料,殘疾證,安檢有時候也被攔,殘疾人乘飛機遇阻太普遍了。”黃健説,按照現在國內一些航空公司的規定,購票時就要求提前三天預約特殊服務,黃健認為這樣的規定不靈活。

  桑蘭在博客中提到,在一些服務較好的航空公司,只要你説需要輪椅,“登機——被抱到座位上——服務人員把輪椅放到飛機貨倉——到達目的地——服務人員把輪椅從貨倉第一時間拿到飛機艙門口——被抱下飛機坐到自己的輪椅上……”這些程序不需要費太多的話,因為那是有規範的服務標準的。

  ■ 案例

  ●2006年1月

  酒泉市某中學初中女學生小皮,在一場車禍中右腳斷裂,需儘快趕到蘭州做手術,在機場被海南航空公司拒載。小皮因延誤而被從右小腿部位截肢。

  ●2008年6月

  演員王姬患先天性智障的兒子在外婆的陪同下搭乘國航航班,從美國洛杉磯飛回北京時,被機組人員以安全為由將兩人逐下飛機。

  ●2009年9月

  德國老婦人Gusche老人在昆明機場辦理登機牌時,因其輪椅不能隨身帶上飛機,陪同導遊王紅和包括Gusche老人在內的5名客人被迫滯留機場。

  ●2010年12月

  腿部有些殘疾的10歲女孩樂樂(化名)因沒有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適宜乘機證明,在河南鄭州新鄭國際機場欲搭乘廈門航空的航班被拒。

  ■ 法規

  特殊旅客需航空公司同意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成人陪伴兒童、病殘旅客、孕婦、盲人、聾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運人(航空公司)規定的條件下經承運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後方予載運。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乘機的旅客,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已購客票按自願退票處理。”

  根據《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當承運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絕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提供運輸時,應向其説明拒絕的理由。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要求提供書面解釋的,承運人應在拒絕運輸之後10日內提供。”

  【律師説法】

  “規定有合理性但應人性化”

  “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個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昨日,消費者協會律師團邱寶昌律師表示,一些航空公司規定“完全無行為能力者不予乘運”是從安全角度來考慮的,這與各航空公司的人力、運載能力相關。“但在執行時應該更人性化。”邱律師説,如果殘疾人有陪護人,在執行時可以靈活處理,“如果不讓登機,這種處理方式就太生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