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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備受社會關注的車船稅法草案公開徵集意見近日結束。自2010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徵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意見,全國各地社會公眾通過網絡、來信和報刊等方式踴躍表達意見。共收到22832位網民提出的97295條意見,群眾來信40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認真分析所有意見建議,發現贊成草案將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的35779條,佔36.77%,要求對草案進行修改、降低稅負的53137條,佔54.62%,反對制定車船稅法的8379條,佔8.61%。
在全部97295條公眾意見中,北京、廣東、上海等10個省市反饋了71284條,佔73.26%。公眾意見數量前十位的省市分別是:北京、廣東、上海、江蘇、浙江、山東、河北、河南、遼寧、四川。
在全部97295條公眾意見中,提出明確觀點的幾類意見如下:7695條意見提出應明確車船稅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節能減排之名,搭立法便車而提稅,加重車主負擔之嫌;7066條意見要求降低或者持平排量2.0升以下乘用車的稅負;6850條意見要求用燃油稅代替車船稅;4814條意見要求按車船的價值計稅;1598條意見要求將車船的排氣量和價值綜合計稅;202條意見要求直接聽取車主的意見。
基本方向是正確的
北京網友王冰留言:“將現行的由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的做法,符合‘稅收法定’原則,是一種進步;對乘用車由以前的按座位徵稅改為按排氣量階梯式徵稅,體現了相對公平的原則和鼓勵節能減排的導向,基本方向是正確的。”
有些意見提出,車船稅在2006年以前叫車船使用牌照稅,屬於行為稅,已開徵多年,是地方政府較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這次草案説明將其定義為財産稅,但又按排氣量徵稅,立法目的不明確,邏輯關係不清晰。如果是為了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應用燃油稅調節,切實體現多繳多開、少繳少開、不繳不開的公平原則;如果是為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則不應以汽車排量而應以其價值為計稅依據,價值越高,徵稅越多。
有些意見提出,應當降低汽車保有環節的稅負,提高汽車使用環節的稅負。既徵車船稅又徵燃油稅,是在同一財産上重復設稅,不合理。建議取消車船稅,併入燃油稅。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也在網上提出,目前中國涉及車輛的稅種很多,應當統籌考慮稅種設置和稅負總體水平。車船稅不可能承載過多的經濟功能,如節能減排、調節財産和消費等。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車”變相漲價、增加車主負擔之嫌。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在提交人大審議前徵求了30個部委、10個地方人民政府和6個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意見,但沒有聽取納稅人——廣大車主的意見,而車主是車船稅的利益攸關者,人大立法要充分聽取車主的意見。
計稅依據需要考慮
浙江網友楊利偉留言:“應以車船價值為前提,再以發動機排量為參考收取。”
有些意見提出,車船稅作為財産稅,應以車船的價值作為徵收依據。草案規定按汽車排量徵稅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車,價格卻相差很大。以排量1.8升的車為例,買奇瑞不到10萬元,買奧迪在30萬—40萬元之間,但要繳納同樣的稅額,起不到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同財産稅的理論相悖。
有些意見提出,按車船的價值計稅是能夠做到的。因為購買車船有發票,從購買到使用,車管和船管部門有完整的檔案。同時,作為財産稅,新車船與舊車船的價值也是有區別的,應當考慮車船的折舊,比如每年折舊10%左右,稅額應當逐年遞減。
有些意見提出,排氣量不能完全決定一輛乘用車對能源的消耗和對環境的污染,建議將排氣量和價格結合起來考慮計稅依據。
稅負結構可再調整
上海網友陳良銳留言:作為引導居民使用節能的交通工具,該稅法的推行是有意義的。但應考慮使用者的稅負問題,排量2.0升以下的車應當減稅或持平,排量3.0升以上可加大稅負。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階梯式的稅負結構不錯,但稅負太重,難以接受。與現行稅額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升以下排量的稅額,但這只佔乘用車中很小的比例,絕大多數車主都增加了負擔。
很多意見提出,國家過去兩年曾出臺政策,鼓勵群眾購買1.6升排量以下的乘用車。對這類車的稅額也應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升以下的乘用車是城市普通消費者擁有的主打車型,主要用於上下班、接送孩子、帶老人出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立法者和財稅部門不要仍抱著舊有觀念來看待當今社會的發展,認為只要是汽車就屬於奢侈品,一律課以重稅。排量在2.0升以下的乘用車,與電視、冰箱一樣,已成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草案不應將這類車的稅額提高,建議降低,至少應維持現行的稅額不變。
有些意見提出,對排量2.0升以上至排量3.0升以下的乘用車,應小幅調高其稅額;對排量在3.0升以上的乘用車,草案規定的稅負太輕,建議加重。
有些意見提出,納稅是公民的義務,但國家不要大幅度提高稅負,老想從百姓兜裏掏錢,為地方政府創收。立法必須公平、公正,既然是財産稅,更應體現差別。如果將購買排量2.0升以下乘用車的工薪階層同購買排量3.0升以上乘用車的大款一樣對待,統統成倍加稅,顯失公平,難以服眾。
有些意見提出,對草案規定稅額的執行應當有過渡期。有的意見提出,車船稅法規定的稅額不應當適用於本法實施前已購買的車輛,應當使老百姓有預期。
減免稅規定太籠統
江蘇網友談鳳生留言:“除專用緊急救援車輛(如醫療救護車)及按國際條約應予以免徵的車輛外,其他一切車輛均應徵收車船稅,以體現公平原則。而不是對特權車開綠燈。”
有些意見提出,法律應直接規定對公共交通、城市環衛、消防和救護等用於社會公共服務的車輛免徵車船稅,不要再授權給地方。
有的意見提出,應當對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車免徵車船稅。
有的意見提出,現在電動汽車、油電混合性動力汽車屬於清潔能源,是汽車行業的發展方向,建議明確規定免稅。
有的意見提出,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污染嚴重,不應享受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