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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背景
自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車船稅稅收制度歷經了五次變遷。
最早的一次是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該稅種主要對我國行駛于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航行于國內河流、湖泊和領海港口的船舶(外國船舶同外商租用中國船舶只徵收噸稅)徵收。
20世紀70年代稅制改革時,我國將對國營、集體企業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併入工商稅,不再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在1984年工商稅制改革時,確定恢復徵收。
1986年,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于當年10月1日起施行。除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擁有使用的車船仍依照《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均繳納車船使用稅。該稅種是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和航行于國內河流、湖泊或領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種類(如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載人汽車、載貨汽車等)、噸位和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使用行為稅。
最後一次就是現行的車船稅暫行條例。根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1951年9月13日原政務院發佈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原車船使用牌照稅與車船使用稅一同廢止,自2007年1月1日起開徵車船稅。該稅種是對我國境內應依法到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的車輛、船舶,根據其種類,按照規定的計稅依據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徵收的一種財産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是在《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基礎上合併修訂而成的。該條例的出臺,對於統一稅制、公平稅負、拓寬稅基,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加強地方徵稅管理都具有重要意義。(郭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