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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再問民意:公共利益界定存爭議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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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國務院第二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新拆遷條例”意見。

  這也是國務院立法史上首次出現一個條例兩次徵求意見的情形。

  “新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第二稿)]中對公共利益和補償兩大焦點問題做出一定調整。

  此次修改擴大了補償範圍,為解決實踐中存在的房屋價值被低估的問題,為被拆遷人提供一整套程序救濟,在拆遷中,引入監察和審計部門以約束政府依法拆遷,併為被拆遷人提供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兩條維權途徑。

  但新的條文在公共利益界定和補償金額依據上仍有改進空間,老百姓仍有可能面臨拆遷後補償不到位、生活水平下降的困境。

  “目前的條例應該直面主要問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北大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建議,應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同時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也作出明確規定。

  補償範圍擴大

  “此次明確擴大了補償範圍,補償不再局限于被徵收房屋價值。”姜明安指出相比上次徵求意見稿中,此次新增了兩塊補償內容,一是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二是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具體到怎麼補,條例也作出相應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戶認為自己房屋價格被低估,一直是拆遷補償中矛盾集中問題。“這次條例中為此設計了一套程序,提供了兩次救濟,是一大進步。”姜指出。

  被拆遷戶認為自己房屋價格被低估,一直是拆遷補償中矛盾集中問題。“這次條例中為此設計了一套程序,提供了兩次救濟,是一大進步。”姜指出。

  條例要求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這使得對房屋徵收的評估更加規範,約束政府行為。”姜評價説。

  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如果對復核結果還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但在補償多少這一補償最核心問題上,專家表示了不同意見。

  在貨幣補償中,此次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長期辦理拆遷案件的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指出,這一條給人的印像是房屋徵收今後就會“不低於市場價”,但是條文中對“市場價格”有一限制詞:“類似房地産”。

  “如何認定類似房地産?”王令指出,這一併不明晰的詞語給某些人留下了操作空間。

  而且即使真的是以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補償,也存在著問題。

  他舉例説,拆的是舊房子,補償時以當地舊房而不是以新房價格來補償,但這樣一來拆了100平米的房子,補的錢實際上可能只夠買個50平米的。

  他指出可以借鑒《天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思路,在這條規定中加上一句“補償金額也不得低於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

  王令認為此次條例中有關産權置換的補償也有待改進。

  條例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他指出,改建地段的規定,在實踐中難免會導致原本住在城區的居民因為拆遷而被安置到偏遠地區。他建議,如果舊城區改建了之後還是建住房,應該在條例中明確規定讓其優先回遷。

  公共利益規定之爭

  《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第二稿)中第八條將公共利益表述為“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個退步。”12月14日被國務院法制辦邀請參加《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第二稿)論證會的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光遠直言。

  “什麼叫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馬光遠指出,如此行文,對公共利益的規定過於泛泛。

  該稿明確列舉了7種屬於公共利益的情形,當中第5款規定“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