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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遷條例二次徵求意見規範房屋徵收程序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21: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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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 (記者 崔清新、周英峰) 國務院法制辦15日公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對房屋徵收進行了明確的程序性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程序性規定是為了規範政府的徵收活動,切實保證在徵收、補償活動過程中統籌兼顧好公共利益和被徵收群眾利益。

  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並將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予以公佈徵求意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人意見,對房屋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為了保證程序公開、公正和補償到位,二次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全體被徵收人公佈。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徵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産權調換房屋、週轉用房。

  為了給被徵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途徑,二次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表示,新的徵求意見稿關於徵收程序的規定仍然延續第一次徵求意見稿的精神,更加公開和透明。

  值得關注的是,二次徵求意見稿將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中有關危舊房改造需經90%被徵收人同意和補償方案需徵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補償協議簽約率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規定,修改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對此,沈巋認為,宏觀來看,之所以取消這一規定是更多地考慮地方而不是被徵收人或被徵收房屋的居民的意志,更多地考慮整個地區、除被徵收人以外的其他公眾的看法,所以沒有延續第一次意見的規定。

  但他認為,被徵收人是否同意危舊房改造項目,除了要照顧改造地區其他老百姓意見外,被徵收人的群體意見也應該給予充分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