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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3日 13: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價格干預開始上演。
12月10日,國家發改委公佈《關於做好2011年煤炭産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要求2011年度重點電煤合同價格維持上年水平不變,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漲價。
本報記者獲悉,這一通知早在12月6日,就已經下達到各省市及煤炭企業。價格是煤炭訂貨會最為敏感的因素。在行政價格干預之下,原本進行的電煤“自主銜接、協商訂貨”的市場化改革,僅僅一年之後就因這一通知受阻。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負責人解釋稱:“政府出手干預煤價是特殊時期的特殊政策。穩定物價總水平、管理通脹預期是當前首要任務,國有大型煤炭企業應&&穩定煤價,主動為政府分憂。”
連鎖反應
接近決策層人士告訴記者,中央高層已經先後對煤炭産運需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相關部門加強煤電協調,做好2011年煤炭産運需。
2009年12月15日,國家發改委公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煤炭産運需銜接工作的指導意見》,終止了一年一度的煤炭訂貨會,取而代之為網絡匯總。這原本是國家煤炭市場化最為堅決的一步。
但2010年12月6日發出的“限價令”,令煤炭企業措手不及。重點電煤合同價與市場煤價差價過高是原因之一。
山西省煤炭管理人士説:“2010年全國重點電煤合同均價為520元/噸,與市場煤有200元/噸的差價。如果今年重點合同煤價維持不變,意味著誰的合同量大,誰的虧損越多。”
“以山西為例,同煤、平朔煤礦今年重點電煤合同量增加1000萬噸,兩家企業將有20億元的資源價款流失。在巨大的差價面前,沒有一家煤炭企業願意簽訂重點電煤合同。”上述人士告訴本報記者。
為減少價款損失,多位煤炭行業專家預計,2011年煤炭企業將更多轉向煤炭現貨交易,增加與化肥、鋼鐵等企業簽訂供應合同,減少電煤重點合同。
“限價令”的公平性是煤炭企業追問的另一個問題。
一位不願透露其名的國有煤炭中層管理者説:“‘限價令’僅約束國有煤礦,而地方企業可以任由加價;在合同管理上,國家僅僅嚴格約束煤炭企業,而對電力企業卻坐視不管;在制度設計上,國家沒有統籌運輸、電力在煤價行程中的作用。”
其解釋稱,因為煤炭鐵路運力不足,煤炭企業不得不選擇公路長途運輸。煤炭從出廠到終端,公路運銷環節坐地加價,推高煤價。“在山西,一個月之內公路銷售價格上調幾次。國家還應加大對運輸環節的監管力度。”
因為發改委“限價令”出臺,甚至限制了煤電之間合同的簽訂。
黑龍江某國有煤炭企業中層告訴本報記者,“2008年當地煤電企業在黑龍江政府協調下,簽訂價格協議,即自2008年起三年內重點電煤價格保持不變,2011年後電煤價格將參照市場價格上調。如今,因為‘限價令’出臺,雙方的談判陷入僵持階段。”
一位河北煤管局官員與其有同樣的困惑,其稱,“電力企業為穩定煤源,提高電煤合同兌現率,曾主動提出與煤炭企業簽訂中長期合同,同意提高合同價。但是國家發改委限價政策一齣,提價難度加大。”
煤企變通手段
國家發改委雖有限價嚴令,但煤炭企業仍有變通手段。
一煤炭企業負責人發現其中漏洞,“發改委限價政策表面看似嚴厲,但是説法很籠統。例如,發改委要求2011年電煤價格不變,是現階段不調整,還是1個月或2個月內不調整?限價的分寸,需要企業自行把握。”
另有煤炭企業管理者告訴記者,“在當前的特殊時期,限價政策必須不折不扣執行。但企業可以按年定量,季度定價,價格隨市場而變。只要電廠虧損狀況不緩解,煤炭企業總處於主動地位。”
煤炭企業的另一個共識是:“限價令”難以執行到位,與發改委歷次價格政策有共同性。
某省煤炭行業管理者舉例稱,今年6月25日,發改委通知要求煤炭企業遵循今年年度合同煤價,已漲價的煤炭企業要在6月底前退回;國有煤炭企業、行業龍頭企業要&&保持市場煤價基本穩定,不能&&漲價。
“但在價格檢查過程中,很難百分百執行,各地實施效果參差不齊,此次也不例外。煤企還需擺脫對鐵路運力的依賴,建設所屬公路、港口、水運等綜合運輸體系,使資源更多投向市場。”這位管理者對記者表示。
再如,國家發改委明令:“産煤地不得限制煤炭出省出區”。但此政策並不能成行,地方可以制定“土政策”,防止資源外流。
某省能源局負責人坦言,“為保證本地電力供應,鐵路運輸部門與本省省長簽訂責任狀,當地電廠電煤庫存不足600萬噸,不得煤炭外運。地方的苦衷是,本省電廠處於缺煤停機階段,很難有富足的煤炭以外運。”
即便煤炭企業百般變通,但仍不能治本。煤電聯動是解決電煤矛盾核心路徑。
2005年發改委發佈《關於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的通知》,以半年為期限,如果其間電煤價格上漲5%或以上,上網電價做相應調整。但上述方案未能得以執行。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監測顯示,今年1~10月份,電力行業虧損面達44%。發改委價格司官員説:“考慮通脹預期因素,煤電聯動難以短期實施。國家希望煤企讓利於電,緩解電企虧損。如果煤企繼續推高價格,無異於‘殺雞取卵’。”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副會長姜智敏對此説法頗為認同,他説,“電力行業長期虧損,對煤炭企業並不是好事。根據當前煤炭成本和煤價測算,煤炭行業有利潤空間,今年1~10月行業實現盈利。在當前特殊環境下,煤炭行業應考慮讓利於電企。”
發改委的工具
面對企業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發改委仍有控制工具。運力便是其一。
發改委經濟運行局人士説:“一些地方不考慮煤礦資源情況、運力配置和價格條件,簽訂一些不可執行、不能兌現的合同。出現供應問題之後,煤電雙方都不承擔責任。今後,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合同簽訂和錄入網絡系統的,不再銜接落實運力。”
發改委明確表示,煤炭資源和運力配置向中長期合同、重點用煤行業和合同兌現率高的企業傾斜;向鐵路戰略裝車點、大客戶、路企直通運輸的企業傾斜。對合同兌現率低的企業不予增加運力。
為保證合同履行,發改委要求,“各鐵路局、港口一律不得在煤礦企業提交買賣合同之前,對煤礦或用戶配置運力。”
此外,《通知》稱:“引導供需企業將2010年度單筆數量在30萬噸以上(含30萬噸)的重點電煤合同續延至2011年度,鐵路運力配置維持上年水平不變。”
但是,在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局人士的解讀中稱,“30萬噸以上的重點電煤合同,煤炭企業必須延續到2011年。”
在限制煤價的同時,也不乏對煤炭企業的利好信息。國家發改委在《通知》中稱,“將清理各地區、各部門現行煤炭生産、銷售過程中徵收的各類收費和基金,取消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越權設立的收費和基金,整合性質相近、重復設置的收費和基金,減輕煤炭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