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明年4月起不得採購電子監管網以外藥企的基本藥物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18: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新華網北京12月9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建立和規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的指導意見》中明確,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區、市)不得採購未入藥品電子監管網及未使用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統一標識的企業供應的基本藥物。

  指導意見要求,完善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和供應的信息系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完善全國統一的基本藥物信息條形碼(電子監管碼)和藥品電子監管平臺,對基本藥物進行全品種電子監管。

  鼓勵各省(區、市)進一步拓展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平臺的功能,打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藥物生産及批發企業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信息通道,建立起基本藥物從出廠到使用全過程實時更新的供應信息系統,動態監管和分析藥品生産、流通、庫存和使用情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電子交易,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指導意見還要求,規範基本藥物質量標準和包裝規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要逐步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標準。衛生部要逐步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在國家未出臺規範的基本藥物劑型和規格之前,各省(區、市)每種基本藥物採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

  此外,指導意見還指出,要建立基本藥物採購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基本藥物指導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