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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變相降低門檻 信託産品團購調查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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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的最大賣點是真正降低投資門檻,一般投資者購買信託至少需要100萬,參與我們這個信託項目最低只需出資30萬元。”12月2日晚,上海浦東某大飯店11樓一間約10平方米的辦公室裏,一位工作人員正在投影儀前演示一個信託計劃,下面滿滿噹噹坐著十多位中年甚至頭髮半白的老年人。

  這是一場近期流行的信託産品“團購”推介會。不過,該産品如何達到其宣傳的投資30萬獲得100萬資金的收益?其操作是否合規?為此,本報記者展開了調查。

  30萬VS100萬

  依據現場派發的産品説明書,這個名為極元聚金匯利1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産品,主要是募集信託資金,組合投資于某信託公司發行的多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通過組合投資分散投資風險,單筆購買30萬元至50萬元的預期年收益率為6%,50萬及以上為6.5%。

  現場的工作人員看起來很是專業,據她説,該項目是TOT(trust of trust)模式,通過募集一年期的子信託計劃,募資完成後,將與三個母信託對接。

  “現在這個TOT項目上面有三個備選項目,一個是基礎投資建設的成都本地項目,第二個中鐵礦産資源的項目,第三個是上市流通股票作質押的項目,具體要投到哪個項目,到時項目成立後再作披露。”

  一家第三方理財産品仲介機構在網站上對此宣傳,“30萬元獲得100萬資金的收益”,並宣稱,一般信託都要100萬門檻,期限一般1.5年以上,而極元匯利只要50萬元。

  不過,在説明會現場,工作人員表示,因為投入資金不同,兩者收益並不完全一樣,投資30萬元的預期收益率為6%,投資100萬的則可以達到7%至8%。

  “我覺得自己快要被他們説服了。”一位參加了該場演示會的投資者説,只不過對方表示,投資者需提供不低於100萬元的家庭財産證明,這難住了她。

  “如果投資門檻降低了,法律認不認可?”另一位中年男子發問。

  “我們是合規的。”而工作人員反復解釋,一般母信託的購買起點是100萬,但這次投資者購買的是TOT子信託,門檻就是30萬元。而如果客戶有100萬以上資金也可以直接投資上述三個信託中的一個,不用參與目前的TOT項目。

  也有人關注資金投向,工作人員介紹説,具體投資什麼項目只有等信託成立後才會披露。

  “項目還沒投就先收錢啊?”一位婦女得知投資項目尚未確定時,開始語帶不滿。

  “額度已經不多了,12月8號正式截止。”另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發行該産品的信託公司有著強大的國資背景,投資者交付信託資金後,會與信託公司簽署正式合同,並獲信託受益權書。

  12月8日該信託公司曾在網上披露該信託成立,成功募集大約1000多萬元資金,簽訂信託合同20多份。不過,這個成立公告很快又“不見”了。

  低門檻的風險變數

  像這樣的團購案例實際上並不是個案。

  某網站今年曾也組織員工團購,稱中誠信託即將發售"2010年北京兩廣路項目集合信託計劃", 為該集團職工預留210萬元認購額度,投資期限為兩年,預期投資收益率為7%。

  其購買條件是,根據中國銀監會要求,單個職工認購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如單個職工認購金額不足100萬元,由職工自行組織團購,單一團購總額超過100萬方可簽約。

  30萬元門檻就能參與100萬元才能投資的項目,這在目前越是有錢收益越高的市場中,很具有誘惑力。但一位理財專家稱,理財産品團購目前以基金和保險最為常見,這是為了獲得費率的折扣;而信託産品(特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私募基金的團購則主要是以門檻降低為賣點。

  極元聚金匯利1期投資門檻只有30萬元,但其可能投資的項目中包含一個名為國色天鄉基礎設施建設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募集規模2億元信託期限一年),公開資料顯示,該項目的購買起點為100萬元,而預期收益率則也高至7%-7.5%。

  發行該産品的信託相關人士對此表示,他們要求投資者提供家庭資産證明,只有合格投資者才能參與上述信託,因此是合規的。

  按照銀監會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産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産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上述發行該産品的信託人士稱,合格投資者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中一個,並不是信託産品的門檻一定要高於100萬元。該人士還表示,TOT産品模式是一種創新,主要是為了通過組合投資分散客戶投資風險。

  然而如果這種模式被用來避開監管限制則可能隱含風險。

  另一家信託公司人士分析,信託公司通過TOT的方式,發行一個100萬元以下起點的信託A,募集了1000多萬元,然後投資于100萬元起點的集合信託計劃B,在B計劃中A信託就視為一個機構投資者,實際上,就可以避開50人限制,提高信託發行規模,同時降低投資門檻。“但是單個法人實體不能同時成立兩個信託,因此TOT模式比較多的運用於證券投資,上述做法行業內比較忌諱。”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上述人士還分析,一些信託公司對家庭資産認定比較寬鬆,例如客戶在一個銀行開出50萬的存款流水證明,過幾天再把存款轉移到另一個銀行再開證明,看上去有100萬的資産,但實際上只有50萬。

  一位不願具名的信託公司總經理表示,從風險的角度來説,募集投資人這一環節並不會産生風險,風險主要出現在運作和後期投資,團購方式使得風險向更多承受能力較弱的投資者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