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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7日 07: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佈的《關於填報<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專業意見附表> 的規定》在業內引起強烈反響。證券時報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仲介機構,受訪人士普遍認為,《規定》的頒布,標誌著並購重組監管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執業標準進一步清晰,有利於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西南證券(600369)投行部某負責人認為,填報《專業意見附表》體現了淡化事前監管、強調事後監管理念,今後證券公司將致力於提供專門的盡職調查報告,這有利於監管層監督並購重組資産的質量,有效判斷並購主體是否規範運作,尤其對借殼上市的企業可以有效發揮審慎調查的職能。
“監管制度調整的核心內容是強化財務顧問主動式業務能力,在實行市場主體協商定價基礎上,發揮財務顧問的專業職責。”他説。
該負責人還表示,隨著市場化並購的機會逐漸顯現,很多行業龍頭企業都希望通過市場化手段推進並購活動和行業整合。在這種趨勢下,市場化並購活動對財務顧問交易設計、交易撮合、業務挖掘和執業水平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財務顧問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最重要的仲介機構,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項目的方案策劃、方案制定、項目執行與協調工作,貫穿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各個階段和環節。
華泰聯合證券總裁助理劉曉丹表示,從行業的角度而言,《規定》的頒布實施,有利於更大程度發揮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工作中的專業水平,也令其執業標準更加規範和清晰。
填報專業意見附表從操作層面明確證券公司專業履職要求的同時,還強化了證券公司作為財務顧問的持續督導責任。
目前,證券公司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在發行保薦方面已經較為成熟,但在並購重組方面較為欠缺,而填報《專業意見附表》對證券公司建立與並購重組市場化相適應的質量控制體系提供了更多指引。
劉曉丹指出,填報《專業意見附表》將促進並購重組的規範化發展,強化仲介機構責任、建立財務顧問負責制,由財務顧問事前把關、事中跟蹤、事後持續督導,形成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市場效率。
中信證券(600030)並購業務某負責人表示,進一步明確財務顧問的持續督導責任的核心,就是通過對財務顧問及財務顧問主辦人的監督約束,並使這種監督與約束貫穿于整個並購重組的全過程。
“目前財務顧問在並購重組業務中主要扮演材料製作、審核溝通等角色,填報《專業意見附表》的規定從制度層面促使財務顧問專業職責的轉變,財務顧問應至少承擔交易促成、方案制定、持續督導等幾方面的職責。”他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