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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6日 06: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今天(4日)從工商總局獲悉,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章,引來質疑,中國消費者協會認為,該規定單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且制定時未經聽證,有損消費者權益。
鐵道部新修訂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章,將有關原規定修改為“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車次乘車時,只有特殊情況,比如因病等情況、並持有醫院證明,站長同意,可以在開車後兩小時內辦理”,這意味著,如果乘普通列車的旅客沒趕上列車,其車票將作廢。
中消協投訴部主任邱建國表示,乘客與鐵路部門之間是民事關係,鐵路部門修改規章實際上是對民事關係進行調整,且這個規章實際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進行規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規定乘客未趕上普通列車車票不能改簽,但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而言,列車晚點了,也應該有個説法,對乘客作出賠償或者補償。在新頒布的規章中沒有這方面規定,這不合理。(記者 鄭北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