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經濟臺 > 財經資訊 >

湖州私分地震捐款案調查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3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目前,發生在浙江湖州織裏鎮的“鎮幹部私分地震捐款案”引起了各方關注。

  最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曾任湖州市織裏鎮捐款活動總負責人的孫水榮與其他三位被告人──織裏鎮政府財政站站長韋竹根、民政科科長陳國榮以及民政科副科長沈梅英,共同貪污犯罪事實成立。

  這一案件雖然發生在中國捐款體系的最基層,但其所折射出的體制甚至制度漏洞問題,值得反思。本報記者也對此進行了深入調查。

  東窗事發

  2010年10月,孫水榮、韋竹根、陳國榮以及沈梅英四名被告“私分捐款案”在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法院審定,被告于2008年5月17日下午將捐款木箱截留,並於當晚在鎮政府705辦公室對合共62萬元的捐款進行清點和私分,共同貪污犯罪事實成立。

  時光倒流到兩年前。

  2008年5月15日至17日,浙江省湖州市織裏鎮政府為了響應地震捐款的號召,在鎮上紫荊賓館前舉行了現場募捐活動。

  2009年9月30日,時任捐款活動總負責人孫水榮辦公室沙發底下清掃出了一包8萬餘元的現金,後被認定為地震捐款尾款。織裏鎮“私分捐款門”東窗事發。

  捐款究竟如何被截留?翻閱有關判決書,孫水榮的記憶是,17日捐款活動結束後,他叫來了鎮政府司機陳水根,連同韋竹根、陳國榮三人,一起將捐款箱拉到了鎮政府。而在韋竹根的版本中,只有陳國榮和駕駛員兩人載著捐款箱回了鎮政府,並無他人。這些證供都獲得法院的採納。

  而在捐款箱從鎮政府底樓被運至705辦公室時,又出現了另一被告沈梅英“分身”。沈梅英稱,當日下午她一直在鎮政府,後下到鎮政府大廳,與陳國榮一起將捐款箱搬進了電梯。而正是在陳國榮的供述中,指沈梅英當天應是與他及其他兩人一起坐車將捐款木箱拉回鎮政府大樓後,再將捐款箱搬上電梯的。

  這對前後不一致的供述,同樣悉數出現在了判決書中。

  更蹊蹺的是,前述鎮政府駕駛員陳水根在筆錄中表示,他在17日當天根本沒有用車拉過捐款箱。當日在鎮政府監控室值班的保安沈百明證實,在值班期間並沒有在監控中見過捐款木箱,其他3位當天值班的保安也各自表示,沒有見過捐款木箱搬入鎮政府。

  對此,湖州中院在判決書中的解釋是:“保安人員沒有看到不等於捐款木箱實際沒有搬入鎮政府。”

  捐款管理之亂

  根據捐款活動當時負責財務的趙水章回憶,三天的現場捐款活動,最後共募得款項297萬餘元。而兩年之後從孫水榮辦公室沙發底下被發現的那8萬多元地震尾款,卻在兩年內一直無人察覺,也無人對捐款總數提出異議。

  事實上,此次捐款僅對1000元以上的捐款進行登記,而根據案發後各現場工作人員的口供,即使是1000元以上的捐款也並未登記完全。

  三天捐款活動中都在現場的工作人員沈水娣的口供顯示,其所在的東盛社區在2008年5月16日下午將社區的捐款共9700元拿到了捐款現場,並在現場的捐款本上進行了登記。但案發後紀委工作人員要求其辨認現場登記名冊時,卻找不到東盛社區這筆9700元的記錄。

  “漏記”以外,“多記”現象也有出現,更造成了現金捐款數額認定的混亂。根據檢察院的調查取證,織裏聯托運市場等三家企業在5月16日下午將賑災捐款共計60.3萬元直接匯入吳興區財政專戶,並未經過鎮財政,但在登記名冊中,三家公司的名字依然在列。

  從事政府財務工作的資深人士介紹,在政府組織募捐活動時,捐款都需開具行政性捐贈收據,作為政府列收入賬的憑據,而對於設立捐款箱組織的捐款,經清點後也必須有總的收款收據,且應有資料存檔。

  而除了只對千元以上捐款進行登記以外,在織裏鎮政府組織的此次募捐中,鎮政府一開始並沒有準備收據,在有捐贈者提出要求後,才臨時補開了一部分。

  於是,銀行現金交款單及捐款專戶明細,成了政府捐款收入列賬的“孤證”。負責財務的趙水章表示,對現場捐款的進賬賬目都是按照銀行的對賬單進行倒做賬。

  而據趙水章回憶,現金交款單事實上也並不完整,有些被捐款人自己拿走了。三天現場捐款具體的現金金額總數,僅憑現有的證物已很難還原。

  2008年4月,我國曾頒布《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對救災捐贈的募捐主體、款項使用等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但對於捐款登記,只在第十五條中提到“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符合國家財務、稅收管理規定的接受捐贈憑證”,再無其他更進一步的詳細規範。

  沈梅英的辯護律師程福如認為,從表面上看,沒有實行嚴格的捐款登記制度導致了此案件的發生,但其實所有的捐款是在完全的多人監督控制之下,包括現場募捐人員一起接受捐款,繳入銀行都至少有兩個人以上一起操作等,這些監督方式已經彌補了沒有詳盡登記的缺陷。

  而在被告家屬看來,即使沒有確切的數據統計,四位被告在17日私分62萬元捐款一事本身不合邏輯。

  根據2008年5月17日的銀行交款單和現場捐款登記名冊,目前已確認的現場千元以上捐款為98496元,千元以下捐款36471.9元。加上四人截留的62萬元捐款,則當日千元以下的捐款數額總計將達到65.6萬。

  根據被告方的一位辯護律師的説法,65.6萬意味著,如果按照千元以下捐款者平均每人捐款100元來計算,從早上9點募捐開始至下午4點結束期間,平均每10秒就有2.5人前來捐款。若按每人平均捐款200元計,每十秒仍需有1.3人現身捐款,現場理應熱鬧非凡。而當日捐款現場的照片顯示,排隊捐款的盛況並未出現。

  目前,四名被告的家屬已經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