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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超國民待遇”終結:外資第一大省淡定否?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2日 09: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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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12月1日起,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外企將被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這是中國當前稅制結構中實現內外稅制統一的稅種,同時也意味著30年來中國以“市場換技術”而給予外企“超國民待遇”時代終結。

  江蘇省地稅局官員12月1日向本報表示,從實踐角度出發,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稅種統一後,總體稅負只增加了0.5%左右。

  因此,江蘇省商務廳官員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總體上並“不擔心外資的撤離”。

  不過,本報記者獲悉,本次改革帶來的另一個方面影響是,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的壓力下,會加大體制內“稅收返還”的優惠力度,從而削弱中央在宏觀層面上對經濟結構調整的力度。

  外資企業“有隱憂”

  作為中國第二大經濟體,江蘇省實際利用外資連續7年全國第一,已批准設立外資企業9萬多家。

  本報獲悉,早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之前,江蘇省政府就曾組織諸多部門做過大量的調研,其結果顯示“稅負的輕微增加不會導致外資大規模的撤離。”

  本報記者在江蘇外資集中的蘇南地區採訪中獲悉,仍有外資企業認為中國當下商業環境“可預測性極低”,認為過去對於外企的種種優惠是針對不穩定商業環境所給予的“風險津貼”。

  中國歐盟商會主席Joerg Wuttke曾表示,“一些大型企業準備制定戰略,轉投其他亞洲國家。”

  對此,蘇南某市發改委一位官員向本報表示,“在歐盟商會的調查報告中,有40%的企業認為未來兩年內,中國會對外資所處的監管環境持更加嚴格和更加謹慎的態度。”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則是很多企業認為,在環境法規方面,對外資企業的執法力度要比本土企業大得多。

  南京財經大學金融學院一位教授向本報分析,導致外企抱怨的根本原因在於“目前的涉外稅收優惠政策在引導投資方向、優化産業結構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

  其直接後果是,涉外企業中勞動密集型企業多,一般技術水平的中小型項目多,技術密集型企業少,高新技術産業少等突出特點。

  江蘇省商務廳一份資料顯示,江蘇利用外資80%左右集中在製造業領域,並多以加工貿易為主。“很多外企的目的是吃優惠政策,尤其是進出口退稅,長此以往不利於中國經濟結構的調整。”

  “我們支持中國的轉型,但必須加大對知識産權的保護。”蘇州一家外資高科技企業高管對本報表示。

  地方政府“有商量”

  本報獲悉,為應對可能的外資撤離,江蘇省不久前出臺政策,進一步擴大地方對外資並購項目和含商業經營範圍的製造業外資項目的管理權限,明確了部分開發區享受省級外資審批管理權限。

  同時,江蘇取消了“無專項規定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投資者名稱和法定地址變更審批”等五項行政審批事項,改為備案管理。

  但上述做法並未從根本上改變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方面的壓力,最核心的問題是對“吸引外商投資總量”的考核──地方對官員實行“一票否決制”。

  “外資任務沒有完成,就代表你全年的招商引資任務都沒完成。”一位地方政府官員向本報表示。

  而為吸引外資,地方政府出臺優惠政策,尤其是體制內的“稅收返還”,則極有可能抵消內外企稅制統一的影響。

  江蘇地方政府人士告訴本報,以企業所得稅為例,儘管稅率統一,但對外資而言,尚有迂迴之地。例如,地方可規定“利潤再投資的,返還再投資利潤所徵稅款的40%”;“外資從事出口業務的,在適用的稅收減免期以後,在出口值佔總産值70%以上的,減半徵稅”等。

  這種地方上的優惠,並不是直接降低稅率,而是在稅收完成後由政府財政或地稅部門進行“返還”,“從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中進行,並不違背國家政策,屬地方權限。”上述人士説。

  江蘇財稅研究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儘管內外企稅制統一,但由於地方政府的“返還”,“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仍可能比內資企業低1/3到1/2左右”。

  江蘇經信委人士向本報分析,一些原先給予外商優惠的生産行業(如輕工、紡織、包裝工業)目前生産能力已經過剩,地方政府再次優惠必將加劇經濟結構的供求矛盾。

  另一方面,從企業所得稅政策優惠來看,所得稅優惠領域重科研成果環節,輕研究開發過程。而高新技術企業只有在國家級高新區區內註冊經營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區域限制也有悖于産業結構調整的初衷。

  江蘇省財政廳人士對本報表示,應將以區域性為主的稅收優惠改為以産業為主兼顧落後地區的稅收優惠。首先可取消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區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