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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15: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
每經網11月30日電(每經記者 劉明濤)去年底財政部發佈《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或許僅僅是個“開胃菜”,當時僅僅明確了轉讓限售股所得稅的徵收和計算方法,而對到底有哪些限售股在其範圍裏,並沒有詳細闡述,不過,隨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門日前聯合發佈的《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出臺,該項問題終於等到完善。
據此次補充通知顯示,具有以下九種情形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該通知明確指出,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此外,在去年底基礎上,此通知還延伸了限售股的定義。
補充通知明確了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併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併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份、以及其他限售股也都屬於限售股範疇。
正是對限售股減持徵稅的明確化,A股今日盤中一度暴跌,滬指最低跌至2758.92點,跌幅超過100點,跌幅超過5%的個股更是超過了800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