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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1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 財政部30日發佈消息,強調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或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ETF)份額等九種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必須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三部門日前聯合發佈的《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強調的內容。三部門曾在去年底發佈通知,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産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此次補充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規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徵管。
通知明確,個人轉讓限售股或發生具有轉讓限售股實質的其他交易,取得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通知,具有以下九種情形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此外,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限售股的定義。此前相關文件規定,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在此基礎上,通知明確,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併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併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份、以及其他限售股也都屬於限售股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