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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徵收個人所得稅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13: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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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稅總局和證監會週二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對個人通過多種形式實質轉讓限售股的行為徵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指出,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産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等。

  通知還稱,因個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確,導致無法準確計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一律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作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