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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先要搞清路子産品收益率不能事先明確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14: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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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財與儲蓄的關係

  一、儲蓄是最安全的,除非銀行破産。而理財産品的風險要視具體的産品品種而定,可大可小,可能讓你賺錢,也可能會讓你虧錢。

  二、儲蓄的利息收益是明確的,理財産品的收益率是不能事先明確的,要取決於具體的理財産品的設計和走勢。

  選擇適合自己的理財産品

  了解自己——要明白理財目的、資金量、理財時間、背景知識、對風險的認識等問題,考慮清楚再付諸行動。

  了解産品——不要盲目跟風,儘量選擇自己相對熟悉的産品購買,比如對股票比較了解,可以選擇股票挂鉤的産品,對外匯比較熟悉,則可以選擇匯率挂鉤的産品。即便原來沒有任何背景知識,也應該在購買前要求銀行專業理財人員詳細解釋。辨別理財計劃的期限、投資方向,辨明理財計劃是否保證最低收益、是否保證本金,是否約定産品自動終止的條款,是否賦予一方或雙方在約定時間具有主動提前終止産品的權利。

  了解金融機構——事先了解哪些金融機構可以銷售銀行理財産品,每個銀行在理財産品和配套服務方面的特色和專長,選擇自己最信賴的金融機構。

  四種收益率

  我們在購買理財産品時看到的“收益率”實際上都是“預期收益率”,甚至是“最高預期收益率”的概念。只有當産品到期,銀行最終計算出來的收益率才是“實際收益率”,這很可能低於最高或預期收益率。理財産品完全可能産生“負收益率”。此外,儲蓄也不是高枕無憂的,儲蓄利率如果低於通貨膨脹率,實際利率就是負數,獲得的利息很可能不夠彌補本金貶值部分。

  理財産品的風險

  “高收益必定伴隨著高風險,但高風險未必最終能帶來高收益”——這是在任何投資活動前都必須牢記的規律。在投資理財産品時,不應只看到收益而忽視風險。

  一、應選擇專業理財人員提供服務。

  二、保證收益類的産品與存款不同,一般都會有附加條件,附加條件所帶來的風險完全由客戶承擔。在購買非保證收益類産品前,應要求銀行提供令人信服的預期收益率估計依據。

  三、可要求理財業務人員揭示産品的全部風險,描述可能發生的最不利的投資結果,以及規避風險的各種可能方式。

  小心“不當銷售行為”

  法律對商業銀行向投資者銷售理財産品有明確的規定,應當自覺防範銀行可能出現的如下“不當銷售行為”:

  一、銀行的一般産品銷售人員而非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投資諮詢顧問意見、銷售理財計劃。

  二、銀行在向客戶説明風險時,沒有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沒有配以必要的示例,沒有説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

  三、銀行在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業務時,沒有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

  凡是因商業銀行沒有根據每個投資者的風險屬性銷售與之相匹配的産品,或是沒有充分地向投資者揭露風險,從而造成投資者經濟損失的銷售行為,都屬於“不當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