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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及分析師註冊年內完成 同一人員不得兼任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8日 08: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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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登記註冊工作日前正式啟動,並將於年內完成。同一人員不可同時註冊為投資顧問和分析師。

    ⊙記者 馬婧妤 ○編輯 艾家靜

    中國證券業協會昨日下發《關於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註冊登記有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實施(2011年1月1日)前,為公司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現有證券投資諮詢執業人員集中辦理註冊登記。

    在登記註冊人員的資質要求上,《通知》明確,證券公司應將公司總部、證券營業部中簽訂勞動合同、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且實際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人員,申請註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將研究部門或者研究子公司中簽訂勞動合同、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且實際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人員,申請註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

    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則應當將簽訂勞動合同、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且實際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人員,申請註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同時,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在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的前提下,可以將其專門研究部門中簽訂勞動合同、取得證券投資諮詢執業資格且實際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人員,申請註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

    根據《通知》,同一人員不得同時申請註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和證券分析師。

    按要求,明年1月1日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還可以依據相關法規、辦法為從事證券投資顧問、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新增人員,在協會辦理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註冊登記。

    《通知》同時規定投資顧問、分析師變更崗位,不再從事業務的應在要求期限內申請登出其註冊登記;投資顧問轉崗為分析師、分析師轉崗為投資顧問的,應在要求期限內登出並辦理新的註冊登記後,方可從事相關業務;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離職的,也須辦理離職備案和登出手續。

    另外,為加強約束效力,《通知》還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具有虛報、不實、重大遺漏的有關人員申請材料,投資顧問、分析師離崗未辦理離職備案等行為規定了所採取的懲罰性自律管理措施,並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對違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範的相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同時在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管理系統中填報處理情況信息。

    協會表示,將通過協會網站公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分析師的註冊登記有關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