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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草案年底出 稅率擬定3%-5%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5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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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沸沸颺颺的資源稅全面開徵的聲音再起,而這些爭論不再是“從量”還是“從價”,而是具體什麼時候開徵,具體的稅率多少。

  本報從財政部獲悉,此前財政部稅政司已經委託中國礦業聯合會做關於資源稅從價徵收的方案。“9月份,稅政司地方稅處的負責人召集礦業協會、企業代表座談徵集意見,在該座談會上,行業協會和礦業公司頗多抱怨。”一位參加此次座談會的人士向本報表示。

  在今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之際,資源稅改革率先從新疆起步,不過只面向了原油和天然氣,並按5%稅率統一徵收。兩個月後,資源稅改革推廣至西部十二省區。

  “現在看來,今年推出方案的可能性較小,礦業聯合會目前的方案還沒有完成,而且之後還要徵求意見。”11月3日,中國礦業聯合會的一位人士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認為,最早在明年初能推開就已經不錯了。

  但可以肯定的是,今年年底之前礦業聯合會肯定會擬出煤炭資源稅徵收草案。據一位參加過上述座談會的人士表示,目前各方還是比較傾向於3%-5%的稅率,並且實行地區差別稅率。“不過截至目前,尚未確定。”上述人士稱。

  在剛剛出臺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就有專門關於資源稅的表示,建議提出,繼續推進費改稅,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徵環境保護稅;深化資源性産品價格和要素市場改革,理順煤、電、油、氣、水、礦産等資源類産品價格關係等。

  我國煤炭資源稅的現行徵收方式仍是從量計徵,稅率方面,除了焦煤資源稅稅額統一為8元/噸之外,各地區其它煤種稅率多為3元/噸左右。

  博弈資源稅改革

  對於資源稅改革,財稅部門和礦業企業爭議過多次,尤其和煤炭行業的爭議日趨激烈,“但後來地方政府公開支持進行資源稅改革,特別是西部省份,資源稅的改革就已勢在必行。”一位國土資源部門的官員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

  國家開發銀行顧問劉克崮此前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煤炭企業經濟效益較好,在資源類企業中排名靠前。且資源稅改革針對煤炭行業可按照“溫和過渡、逐步提高”的原則,小幅、穩步推進,增加的稅負不重,對煤炭行業影響較小。

  “按2009年全國煤産量和當前價格測算,全年凈增加資源稅不到300億元,僅為結構性減稅5000億元的6%。按能源企業目前的盈利能力,完全可自行消化承受。”劉克崮表示。

  而對於通脹的影響,劉克崮也認為,其他能源産品(如煤炭)短期看,因資源稅改革增加稅負不多,價格上漲有限。

  “而從中長期看,價格變動主要仍取決於市場供求關係,價格上漲後將減少下游需求量,能夠起到抑制不合理需求、平抑物價的作用。”劉克崮表示。

  而對於財稅部門的觀點,行業內並不認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及其他各行業協會幾乎異口同聲:礦業企業目前賦稅較重,目前不適宜資源稅改革,或者資源稅率應該確定在1%-3%為宜。

  淮北礦業董事長王明勝此前在兩會上就公開表示,煤炭企業實際繳納的稅收佔銷售收入18%左右,加上各種政策性基金和費用,實際稅負超過30%。

  “如果以3.5%~5%的稅率按價徵收資源稅,按照2009年11月煤價計算,動力煤稅負在14元/噸至20元/噸,煤炭稅額是以前6倍,煤炭企業的總體稅費負擔將超過32%。”王明勝説。

  兗礦集團董事局主席耿加懷更是表示,近年來,由於各種造成煤炭生産企業特別是大型煤炭生産企業稅賦過重,加大了企業經營負擔。因此,他提議:加快實施消費型增值稅政策,維持資源稅徵收標準不變,適當減免其他稅費。

  權衡稅率高低

  據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統計,目前對煤炭資源徵收的稅費包括資源稅、礦産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

  另外,各部門還對煤炭企業徵收鐵路建設基金、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港口建設費,一些地方政府還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煤礦轉産發展基金、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等。

  “這是一筆糊塗賬,尤其是地方政府巧立名目徵收的稅費品種聽都沒聽過。”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的一位官員非常憤慨。

  對於當前煤炭行業的稅費,劉克崮也承認,中國資源稅稅負雖低,但圍繞礦産資源徵收的各項費用卻名目繁多。

  因此,劉克崮建議,為進一步給資源稅改革提供空間,合理企業稅費負擔,在資源稅改革方案實施後,應取消違規、越權的收費基金,加強礦産資源收費基金管理,逐步理順稅費關係,以保證資源稅改革的不斷推進。

  這便意味著目前的資源稅的稅率不會過高,“肯定不會超過10%,否則企業就傷筋動骨了。”上述中國礦業聯合會的人士説。

  以內蒙古錫林郭勒盟為例,該區域絕大部分礦是露天開採的褐煤。“目前原煤資源稅為每噸3.2元,目前煤炭整體稅負在18%左右,如改為從價計徵,由於增值稅率調整為17%,提高了4個百分點。”錫林郭勒盟財政局的一位官員如此表示。

  該官員認為,在不增加煤炭企業及下游企業生産負擔的同時,可考慮煤炭資源稅的稅率在3%-8%範圍之間進行徵收,這樣企業的整體稅負可維持在18%-23%左右,不會加重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