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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公司董監高人員的減持股票行為受到新約束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4日 20: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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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深圳11月4日電(記者何廣懷)記者4日從深交所獲悉,該所新頒布的有關規定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監高離任後減持本公司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主要內容有:

  上市公司董監高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含第六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含第七個月、第十二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鼓勵上市公司董監高追加延長鎖定期、設定最低減持價格等承諾。

  上市公司應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制定適合本公司特點的董監高股份管理制度。

  保薦機構要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董監高離職情況,督導董監高履行其承諾,並對董監高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據介紹,深交所新採取的措施兼顧了保持創業板公司管理層穩定和董監高股份轉讓需求之間的適度平衡,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的監管,保持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