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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擔保近五成地方平臺貸款清理年末攻堅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02日 10: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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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至11月,經過前三個季度一輪又一輪的清查,2年以來一再被質問的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其風險已得到比較完整的暴露,而監管者治理的框架和思路亦更加清晰。

  11月1日,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前三季度全國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清查結果顯示,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幾大風險不容忽視:地方政府財政性擔保依賴過度、平臺法人權屬不清、貸款期限過長,且普遍存在整借整還、風險延期暴露問題,隱患較大。

  調查顯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普遍患上地方財政依賴症,據監管機構統計,截至2010年8月底,地方政府提供的財政性擔保貸款大概有3.6萬億,佔到7.66萬億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餘額的47%。

  針對前三季度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清查情況,銀監會已採取更進一步措施,按照此前制定的“六步走”時間表,接下來監管機構的工作重點將集中于“統一會談”和“現場檢查”兩方面。

  10月26日,銀監會召開的2010年第四次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上,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再次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力度,切實抓好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管控”。

  “要對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實施動態臺帳管理,按現金流覆蓋原則開展分類處置工作,並切實加強平臺貸款押品、項目現金流和還貸條件以及資産分類、撥備計提的管理。”劉明康表示。

  抵押物價值近50%

  上述接近監管機構的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前三季度監管層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摸底清查顯示,有幾大風險不容忽視:

  一是,地方融資平臺借款人未來可用於還款的現金流,仍存在不確定因素。據統計,截至2010年8月底,地方融資平臺貸款抵押物估值佔全部平臺貸款餘額的49.4%,約3.75萬億元。

  二是,過度依賴財政性擔保。截至2010年8月底,地方政府提供的財政性擔保貸款佔到整體地方融資平臺貸款的47%,約3.6萬億。

  三是,平臺貸款絕大部分為中長期貸款,且普遍存在整借整還、風險延期暴露問題,還款相對集中。清查結果顯示,54%的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且大多為整借整還的形式。

  四是,法人性質的平臺存在權屬責任不清問題。清查結果顯示,平臺法人權屬不清的平臺貸款佔比超過三成,約2.2萬億元。

  監管層對平臺貸款還款現金流的關切不無道理,事實上,還款現金流已成為銀監會明確或“定性”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的關鍵指標,而風險分類是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分類處置的前提。

  某股份制銀行信貸管理部總經理向本報記者透露,早在8月初,銀監會就已明確要求派出機構和各家銀行按照風險“四分法”,即“全覆蓋、部分覆蓋、基本覆蓋、無覆蓋”的標準對平臺貸款劃分風險類別。

  上述清查結果反映的四大風險,透露出監管層對於融資平臺貸款的擔憂。同時,對於佔比將近50%的地方財政性擔保貸款,由於相當部分為土地抵押,因此,近期密集的房地産調控對土地抵押價值影響明顯。

  “儘管抵押率情況比較樂觀,但房地産市場的波動下行會導致土地抵押價值一定程度的縮水。”某知名券商分析師分析。

  分類處置+分類監管

  上述地方融資平臺“四分法”劃分依據也成為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分類處置、分類監管的“標準”。

  按照銀監會此前作出的安排,按照上述“貸款四分法”明確風險分類後,各商業銀行需將四類平臺貸款進行分類處置。即首先,針對全覆蓋類平臺貸款,採用整體劃轉方式,即符合或整改後符合商業貸款條件的,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

  其次,屬於半覆蓋類的平臺貸款,通過項目剝離、公司重組、增加新主體(借款和擔保主體),經驗收合格後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

  對無覆蓋類,閒置不用、挪作他用以及潛在風險較大的平臺貸款,將採取清收或退出措施。

  接近監管機構人士向記者透露,“在上述分類基礎,近期銀監會又將地方融資平臺貸款分為整改為公司類貸款、保全分離為公司類貸款、清理回收、仍按平臺貸款處理四類(以下簡稱為第一、二、三、四類)貸款,進行分類監管”。

  首先是檢測第一類貸款。監管機構明確要求各銀監局要建立對整改為公司類貸款的逐戶監測制度,密切關注整改情況。“要確保存量債務能夠按照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償還。”上述監管人士表示。

  其次,是監督第二、三類貸款。即各銀監局要監督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制定保全分離和清理回收工作推進時間安排表,通過項目剝離、公司重組、增加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追加合法足值抵質押品、直接受惠等措施,嚴格按照時間安排完成各項工作。

  對於第四類貸款要監控,一方面,針對存量,監管機構要求各銀監局協助地方政府做好不再承擔融資任務的平臺轉軌改制工作,落實還款措施,確保存量貸款得到妥善處理。另一方面,針對增量,要求嚴格監控新增貸款情況,對於不符合國務院文件要求的,項目沒有足額資産抵押和現金流的,嚴禁新增貸款。

  據上述國有大行人士透露,按照銀監會的要求,各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應分別建立臺帳、明確平臺名單、貸款金額、四類風險定性等詳細情況。

  “銀監會要求建立定期報送制度”,上述大行人士透露,監管層要求從12月起地方融資平臺臺帳要納入監管報表體系。由各銀行和各銀監局按季填報。

  “按季報送制度,讓地方融資平臺監管更加制度化和長期化。”上述大行人士分析。

  四方備案

  按照此前銀監會制定的融資平臺清查“六步走”策略,此前分解數據、四方對賬、分類處置、匯總報表已在逐步展開或完成,接下來2個月的工作重點便是“統一會談和現場檢查”。

  某國有大行信貸管理部負責人向本報記者透露,監管層已明確要求,2010年11月15日之前,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單位,由各銀監局組織、局領導帶隊,各地銀行業協會協調下銀行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各平臺進行會談,敲定此前劃分的四類風險定性情況,確定平臺貸款的整改處置方案,並形成會談紀要,交由地方政府、銀監局、平臺及銀行四方備案。

  同樣,由地方政府、銀監局、平臺和銀行共同組織的統一會談,其會談內容仍以此前劃分的四類貸款為主線,分而治之。

  針對現金流全覆蓋、並擬整體劃轉為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的第一類貸款,銀監會要求從三方面進行明確,明確平臺名單、風險自擔和問責機制。

  上述股份制行信貸管理部人士提到風險自擔時解釋説,“在整體轉化為一般公司類貸款後,在原有債權債務關係不變的前提下,按照商業化原則運作,信貸風險由借貸雙方承擔。”

  而針對擬保全分離為公司類貸款和清理回收的第二、三類貸款,銀監會則要求需在會談中明確項目剝離、公司重組、增加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保全分離和清理退出的具體工作措施。

  針對仍納入平臺貸款管理的第四類貸款,在會談中需明確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按照貸款協議約定足額償還債務本息,避免出現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係、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等問題。

  同時,上述國有大行人士還透露,11月30日前,由各銀監局組織,以地級市為單位的現場檢查將開始推進。(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