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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30日 10: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美堂映像繪(人民圖片)
10月27日,四川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召開《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送審稿草案)》立法聽證會。送審稿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這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來自全省各行業的21名代表參加了聽證會,就應對突發事件政府能否徵用公民財産,將這一規定寫進政府規章是否會為政府違法徵用提供合法依據等問題,發表了針鋒相對的意見。
突發事件如何界定?
有人建議限定在“自然災害引發”
參會的21名代表,有大學教授、律師、學生及基層群眾。其中,有9人來自北川、安縣、彭州等地震災區,其中包括北川縣副縣長蘭輝。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鄒忠民表示,主要是考慮災區政府及民眾有親身經歷,他們更能體會應對突發事件什麼樣的方式更好。
參會代表、瀘州市外國語學校鄭家華説,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對突發事件的解釋是: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這類突發事件,一般情況下政府都有能力進行處理。徵用個人財産的突發事件,應該限定於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事件。否則,地方政府很容易濫用權力,對個人財産強制徵用。
參會代表廖冰虹建議説:“這部草案涉及到公民私有財産,更與政府公信力息息相關,事關重大,制定得好是‘寶盒’,制定得不好就是‘潘多拉魔盒’,應該慎之又慎。應該明確規定突發事件發生以後多長時間內政府可以徵用公民財産,是兩個小時,兩天,還是兩個月?避免政府濫用權力,借徵用名義損害老百姓的利益。”
怎樣避免濫用職權?
有人認為需完整法律體系作支撐
“如果遇到突發事件需要徵用公民財産,公民應該配合,這是公民的義務。”參會代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醫生張見遠表示。跟張見遠一樣持贊成意見的有19位代表。
參會代表、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建平表示支持這部政府規章。“出現緊急情況的頻率很高,我們應該有法律來規範可能出現的情況。政府徵用公民財産的時候,公民應該配合,這是公民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出臺《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是遲早的事情。”
對於百姓擔心政府以徵用的名義濫用職權,王建平認為,不必擔憂這個問題,該政府規章中對政府的職權範圍作了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濫用職權。當然,僅僅通過一部政府規章是不可能杜絕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因此需要有完整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撐。
參會代表、資中縣政協委員鐘長壽説,草案規定,在徵用個人財産時,工作人員必須出具證明,證明政府的確是在想盡了所有辦法後、無奈之下才不得不向個人徵用的。同時,前來徵用財産的工作人員不應該只有兩人,草案應該修改為不得少於3人,增加1名公證人員,還應有1名公眾代表在場。如果徵用時缺乏必要的手續,事後補辦手續的時限,應不超過7天。
如何確定補償標準?
有人建議按市場價從高從優補償
草案中提到了“合理補償”這個概念,但合理的標準是什麼?參會代表王建平建議參照物權法的規定,按照市場價格從高從優補償,這樣就能避免公民財産受到損害。
參會代表、北川縣副縣長蘭輝説,“5 12”特大地震帶給他最切身的感受是,面對災難,很多老百姓的心態是不求回報的。但作為政府,徵用了公民財産當然應該返還,損毀的財産應該給予賠償。但賠償依據是什麼?希望給予明確規定,這樣就能夠保證老百姓的權益不受侵害。地震後,北川出現很多徵用行為,事後也給了補償,但缺乏明確依據。當時如果有法可依,就好辦得多了。
參會代表、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陶維東提出,徵用個人財産後的補償問題必須細化、量化。徵用補償應該考慮到個人的生活成本和生産成本,如果所徵用的個人財産對生活和生産有影響,也要進行補償。
是否超越立法權限?
有人認為地方立法條件尚未成熟
聽證會上,參會代表、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敏是堅決的“反對派”。他認為草案內容超越了省級政府規章的權力範圍、與法律法理存在衝突,立法依據不充分。
張敏認為,省政府法制辦是根據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來制定的此次政府規章,但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條文規定是依照法律程序,因此,涉及針對公民人身或財産的強制性行為,應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來規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權力規定政府可以徵用老百姓財産。
張敏説,雖然憲法、物權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防動員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原則上規定了可徵用個人財産,但行政強制法、行政程序法和國家補償法均未出臺。因此,對徵用問題進行地方立法規制的條件尚未成熟。
鄒忠民表示,聽證會之後,在廣泛聽取聽證代表建議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還將邀請省外、國家級的專家對草案進行進一步的論證、修改,使其更為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