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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8日 10: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頻頻曝光的PE腐敗事件讓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處在輿論風暴的中心,也讓保薦機構內部控制體系建設顯得刻不容緩。
10月27日,記者從相關渠道了解到,《保薦業務內控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即將出臺。《指引》的主要內容包括要求保薦機構設立專門內控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內控流程控制等。
記者了解到,在最新一期的保薦代表人培訓會議上,監管層人士就目前保薦制度取得的成效與存在的問題分別進行總結,其關注的主要問題就集中在保薦機構內控體系的進一步健全上。
“此前保薦機構的內控部門對項目組的材料審核,均是集中在能否通過證監會的審核上,而不是注重申報項目的質量、發現和防範項目風險。” 一位與會人士表示。而在本次培訓上,申報項目質量不高,例如保薦項目盈利能力不高、信息披露質量不高以及帶著問題上報等情形屢被提及。
內控專職化流程化
記者了解到,證監會擬出臺的《指引》將會在兩個方向上有主要的調整。
一方面,《指引》要求保薦機構設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構,配備專職內部控制人員,健全相關保薦業務的流程控制。
“《指引》要求配備專職內部控制人員,可以提高公司內核部門的工作效率。”南京證券相關人士認為。
而此前保薦機構的內控人員多為兼職。上述南京證券人士透露,其所在的券商投資銀行業務旗下設有風險控制部、內核辦公室和質量控制部,雖然這三個部門內人員是專職的,但公司內核委員大部分是兼職,在其他業務部門均擔任要職。
另外一方面,《指引》還對保薦內控的流程做了進一步規定。要求建立科學、規範、統一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質量評價、風險評價、過程評價和綜合評價等,提高項目的整體質量水平。
對此,有券商高層認為,應適當加強保薦項目的內部公開機制,讓部分資料形成內部的公開化制約。同時在保薦機構內部,通過合理的組織設置、人員安排和權責劃分,既形成上層統籌的專職內部控制部門,又形成部門之間、項目組之間的監督與制約。
該券商高層認為,有的券商以項目組為核心的業務運作體系,使得機構對於項目運作過程中的監控與把握存在部分缺位的現象,導致保薦代表人的尋租可能。
“在組織設置上,通過設置專職的內部控制部門,實現專項的監督和考核;在業務運行中,在可能的環節通過獨立部門復審、其他人員參與等方式,來降低單個保薦代表人或項目小組的議價能力,實現內部的監督與制約。”上述券商高層表示,《指引》要求健全相關保薦業務的流程控制,有利於控制投行業務中“PE腐敗”事件。
內控失效
事實上,《指引》的出臺是為了遏制現行保薦內控失效的狀況。
本報記者了解到,此前保薦機構對於項目的質量控制、風險控制以及違規控制,主要是通過立項評審,和向證監會上報發行申請文件前的內部核查兩個環節實現。
一般而言,最初的立項評審為起點,主要進行的是基礎工作的審核。保薦承銷立項評審,則是內部業務運作過程中的審核節點。最後,通過內核小組的終審把關,來實現保薦機構對於相關項目的抉擇和控制。
每個環節都有不同的審核內容、審核重點和審核深度,如此達到全業務流程的風險控制。
截至2010年9月30日,全國註冊的保薦機構共有71家,但大多數保薦機構均設有內控體系,但發展水平不一。
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有的券商內核部門形同虛設,公司內核人員無職無權,不能真正把關項目質量。
知情人士透露,曾有一家河南的企業未通過西南證券內核部門的審查環節,在考慮了風險因素後,西南證券投行部決定退出該項目,但不久之後,這家河南企業已在另一家券商的上報名單之中。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很明顯,兩家券商的內核部門在風險控制的問題上,存在差距。”
“有的券商從立項評審到內核審核只有幾天時間,對項目組的材料審查沒有內控部門的監查記錄和相關工作底稿,也沒有深入現場。”在最新的保薦人培訓會議上,監管層人士承認,目前的保薦內控審核有效性不足,存在“形備而神不至”的問題。而這也是導致對 “股份代持”等PE腐敗行為不能進行徹底全面監管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