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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國有股豁免轉持政策正式出臺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14: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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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創投參股公司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備受期待的創投國有股豁免轉持政策正式出臺。

  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昨日聯合發佈《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投資于未上市中小企業形成的國有股,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

  據介紹,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經營範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O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名稱中注有“創業投資”字樣。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發佈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須符合《辦法》規定。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通知同時明確,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為按照《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規定,規範設立並運作的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同時,通知也就“未上市中小企業”進行明確: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産總額不超過2億元。

  據介紹,被投資企業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若被投資企業有其他國有股東,需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産管理機構出具國有股轉持批復的,已豁免國有股轉持額度在應轉持總額度中扣除。

  已按《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實施國有股轉持的,符合條件的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國有股回撥申請。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回撥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已轉持國有股,由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變更登記到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或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開設的股票賬戶。

  據了解,今年6月19日起,《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開始實施。《辦法》要求,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於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該辦法一定程度上充實了社保基金,但同時也造成部分國有創投機構紛紛退出擬上市企業,對國有創投機構影響很大。以2010年3月為節點,節點之前的58家創業板上市公司國有創投投資16筆,節點之後到2010年8月8日的42家上市公司國有創投投資僅2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