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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經濟臺
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帶來了國內壽險市場的新變化,“地下保單”的反向回流正暗自涌動。
本報從多方渠道獲悉,台灣地區投保人正通過一些地下渠道購買大陸保險公司的人民幣保單,以分享人民幣升值可能帶來的豐厚回報。如同當年“地下保單”由香港等地流入內地時中國保監會持有的嚴厲態度一樣,台灣地區保險監管當局也擬取締當前台灣經紀人通過非法渠道銷售人民幣保單至台灣的行為。
台灣已有的保險監管條例似乎已不能達到嚴懲的效果,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日前表示,將修改保險法,對銷售地下保單的代理人和經紀人納入刑法論處。
而對於大陸保險業來説,“地下保單”的反向回流卻可能成為境外資本進入的另一個通道。
三大渠道輸出
業內人士認為,人民幣存在升值預期,促使一些精明的台灣人選擇在內地投保——在他們眼裏,美元保單或歐元保單的吸引力已不如人民幣保單,由於港澳臺人士無法在內地購買基金等理財産品,因此,保險成為他們分享人民幣可能帶來的升值盛宴的綠色通道。
事實上,早在半年前,港澳臺人士“北上”廣東買保險已很普遍,他們的主要目標是投資年限長、數額巨大的保險産品。
這與以往形勢形成鮮明反差。之前,由於香港保險的回報率高於內地同類産品,每年都有大量內地居民購買香港保險,此前香港媒體報道,2009年,香港保險業個險新單保費收入中約有30億港元來自內地訪客。
一來自台灣的大陸保險公司高管透露,台灣人購買大陸保險最早從大陸合資壽險公司成立並招聘大批台灣籍高管開始,“這些高管很多是做保險銷售出身,當時大陸保險産品的優勢是2.5%的保底收益高於台灣的2%-2.5%”。
但進入2010年,台灣人對大陸保險的熱情已不限于那稍高一些的保底收益,而是人民幣升值預期。
一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台灣人購買人民幣保單大致有三種途徑:一是台灣人到大陸旅遊、工作時親自購買;二是臺商往返兩岸時,從大陸帶投保書回台灣,讓有意願的人簽完保單後,再帶回大陸交給當地業務員;三是台灣經紀人與大陸經紀人合作,台灣方面招攬客戶,大陸方面負責聯絡保險公司,打通購買保險的通道,一般可以做到“台灣收現金,大陸出保單”。
本報就台灣人購買大陸保險事宜諮詢了上海盛平保險代理公司。盛平代理成立於2004年,2009年4月與台灣臺名經紀人公司展開策略合作。
盛平代理工作人員稱,幾乎所以大陸保險公司的産品都可以面向台灣人士銷售,核保條件如同針對大陸人士一樣,需考察年齡、職業、性別、財務狀況等。
“投保時只需提供臺胞證複印件和上海本地的銀行卡,投保單不能複印,可以郵寄填寫,如果沒有銀行卡可以換大陸的親戚為投保人,但如果年紀大保額高,需按核保規則進行體檢的,大陸保險公司一般只認可上海本地指定醫院的體檢證明,給付或賠付時保險金還是以人民幣打到提供的銀行卡卡號裏。”該工作人員稱。
也因為此,該工作人員表示,台灣人購買大陸分紅、萬能等長期儲蓄型産品比較便利,購買醫療險則相對麻煩。
一合資壽險公司廣東分公司人士介紹,今年以來,已有二三十名台灣人在該公司購買保險,且升溫趨勢明顯,“這些台灣人一般在企業內做高管,很注重投資理財,大多購買的是養老險和年金險。”
政策障礙的消除已為香港人士借道投資提供了可能——7月19日,央行與中銀香港簽署修訂後的《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20日多家在港金融機構推出人民幣保險産品。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在港推出10年期人民幣分紅型儲蓄保險,保障為已繳保費101%或保單價值,客戶每年獲得的保證回報為2%。
中銀香港旗下公司中銀人壽同時推出5年、8年及保終身三款人民幣保單。中銀人壽執行總裁蔡中虎表示,7日的銷售期內,人民幣保單日均銷售額較推出人民幣結算保單前勁增5倍。
台灣違法銷售或涉刑責
但對於尚未開通人民幣業務的台灣來説,銷售人民幣保單尚屬於違法行為。
台灣“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日前表示,金管會從沒有核準台灣保險業承做人民幣保單,大陸的保險公司也不是“金管會”的監理對象,這類保單在台灣並不合法,希望台灣大眾提供資料,金管會將強力取締。
“金管會”表示,目前已核準國泰、南山、新光、富邦、中國人壽等14家公司的外幣投資型保單,以及國泰、南山等8家公司的外幣傳統型保單,因此目前台灣各類外幣保單已經可以提供民眾多元化的外幣資産配置選擇,應避免向台灣不法仲介購買地下保單,以免發生糾紛無法受到台灣法律保障。
“金管會”指出,由於一般民眾對於在台灣以外的保險公司並不熟悉,購買地下保單時可能多通過營銷人員了解保單所屬保險公司財務業務狀況及保單內容,若與營銷人員失去聯絡,後續在辦理繳納續期保費、契約變更、理賠等事項時均需自行與台灣以外保險公司聯絡。
按規定,目前各公司在保單銷售完畢後的幾天內會進行客戶回訪,對客戶信息進行確認,“但也不排除仲介機構代為接受回訪的情況”。一大陸合資壽險公司負責人説。
“如自行購買非台灣保單,若遇到保險理賠爭議,金管會將無法提供協助,即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金管會”稱。
台灣保險仲介機構銷售“地下保單”未來可能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目前,按照台灣地區保險法規定,保險業務員、代理人、經紀人或任何個人、法人等為未經主管機關核準進行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主管機關除可依保險法第167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台幣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之罰款外,另對領有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還可依同第167條第2款規定,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而保險業務員銷售地下保單的,可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責令所屬公司撤銷其資格的處分。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近日表示,目前移送的台灣以外保單銷售案件,多被法官認定為屬於保險法第167條第2款的行政處罰,未處以刑事責任,因此難以達到威嚇作用,金管會將修改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若違法銷售地下保單,將涉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