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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規範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管任職資格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7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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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婷婷
 
  銀監會于近日正式公佈《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管人員,應當報經監管部門核準任職資格,包括熟悉經濟、金融、擔保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等條件。

    而有以下情況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管,包括:因違反職業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給所任職的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最近五年擔任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接管、合併、宣告破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負有個人責任的;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或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對抗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情節嚴重的;被取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擔保或金融行業工作的年限未滿的等。

    同時,《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擔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應當了解所任職務的職責,熟悉任職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職公司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所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此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融資擔保公司分支機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採取屬地監管原則,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核準,並由總公司向其住所地監管部門備案。